保證擔保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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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擔保合同 篇1
債權人(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址):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地址): 基本賬户開户行: 賬號: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鑑於: (以下稱“借款人” )和債權人(貸款人)籤
訂了陝農信 高借字[ ]第 號借款合同,保證人願意以其所有的財產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責任
1.1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1.2 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
1.3 債務確定日:借款到期日,為借款人應還款金額的債務確定日。債權
1.4 保證的範圍為:在借款確定日,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
1.5 保證期間為債務確定日之日起兩年。如借款展期,則為展期協議約定的
第二條 保證人的陳述
2.1 保證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2.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3 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三條 保證人承諾與保證
3.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或相應利息時,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3.2 保證人沒有主動履行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賬户中劃收。本保證合同作為保證人同意劃收的書面承諾。
3.3 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收入和資信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3.4 瞭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請書》説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於借款人可以循環借款和還款,借款人可能出現借新還舊情況,保證人同意借款人借新還舊。
3.5 在不增加保證人責任的前提下,允許債權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條款。如果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了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在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不因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而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3.6 保證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除非得到債權人書面同意,不應採取下列行動:
(1)出售、贈予、出租、出借、轉移、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財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3.7 保證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做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保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規則;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保證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或變更住所等聯繫方式(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3.8 保證人同意:被擔保的債權同時受其它擔保合同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需先行行使擔保物權;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保證人仍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 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2 在本合同生效後,保證人、債權人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3 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範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5.1 本合同辦理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2 未辦理公證的,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解決方式為:
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合同成立和生效
6.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保證人為自然人的,簽字生效。
6.2 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6.3 本合同各條款效力獨立。部分條款無效,其餘條款繼續有效。
第七條 其它約定
第八條 附 則
8.1 保證人已認真閲讀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特別是劃線部分已充分協商和了解,對合同條款無異議。
8.2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公證機關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釋權歸貸款人所有,貸款人的解釋為最終解釋。
債權人(貸款人)(公章): 保證人(公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擔保合同 篇2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電 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鑑於甲乙方擬共同建立戰略合作關係,甲方給予乙方及乙方擔保的單位提供融資支持,用於短期週轉,本着實現“風險可控、互利雙贏”原則,經雙方協商,形成如下合作最高額擔保內容:
一、最高額擔保額度:人民幣壹仟萬元。
二、本擔保的擔保方式為:最高額連帶責任抵押擔保。抵押權實現的方式為網籤或公證方式。
三、業務經辦的期限為:自乙方提供網籤或公證生效之日起兩年,保證期間為甲方提供的貸款最後一筆到期期限屆滿後兩年止。
四、抵押擔保物:乙方位於物業,該物業功能為商業門面場,見下表:
五、擔保的擔保範圍為: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標準為借款金額的20%)、損害賠償金(標準為所欠利息金額×(欠息天數÷360)×36%)及甲方實現追償權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差旅費(差旅費的標準為貸款本金的2%)等。
貸款本金為乙方出具的擔保函所對應的貸款總額,但已經還清貸款的例外。
六、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承諾提供的擔保物未辦理產權證書前或其他資產未形成前,不再另行抵押、質押、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七、乙方董事會已作出了按照本合同內容向甲方提供擔保的決議。並同意,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甲方可將乙方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按照簡易程序進行裁定並執行。
八、甲方應當自擔保債權得到清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配合乙方辦理完畢抵押物業的撤銷網籤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簽署日期:
保證擔保合同 篇3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保證人):
鑑於甲方將為乙方提供借款(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借款合同),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特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主體
一、本合同項下甲方是將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提供借款的一方。
二、本合同項下的乙方具有雙重身份:
(1)當與甲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時,為借款人。
(2)當為上述甲方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時,為保證人。 即,當乙方中的任一單位(或個人)與甲方簽訂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時,該單位為借款人,其餘單位為保證人。
第二條 借款貨幣、限額、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貨幣為人民幣。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最高限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任一時點實際形成的借款餘額合計總額,每一筆借款的金額、期限依借款借據或相關借款憑證為準)。
三、本合同的期限為200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200___年___月____日止。
四、在本合同約定的限期和借款最高限額內,保證人為借款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三條 保證範圍、方式、期間等
一、保證人的保證範圍為本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發放給借款人的借款所形成的
二、保證人對在本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發放給借款人的每一筆借款都提供擔保,在發放每一筆借款時不再逐筆辦理擔保手續,但合計的擔保限額不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借款限額。
三、保證期間為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發放給借款人的借款中以最後還款期限的借款所約定的借款人履行債務屆滿之日起半年。
四、保證人保證有足夠的清償能力承擔上述擔保責任,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索償通知後______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四條 乙方的聲明與承諾
一、乙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第五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一、本合同經各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應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解釋,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第六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各方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方、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持____份.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擔保合同 篇4
借款方(乙方): 住所地: 聯繫電話:
擔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1.借款金額、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1.2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應按1.2條約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遲提款,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項下月利率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還款方式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4.擔保
4.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4.2 丙方完全瞭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3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4.4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4.6 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7 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8 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4.9 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5.乙方權利、義務
5.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提前還款。
5.2 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5.3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
5.4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5 如發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6.違約責任
6.1 甲方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6.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提前歸還款項,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6.3.2 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督;
6.3.3 未經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6.3.4 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甲方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7.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保證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保證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貸款銀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為確保乙方與 簽訂的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貸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後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除貸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保證期間,甲方機構發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後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後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八條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九條 保證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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