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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內容(精選3篇)

擔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內容(精選3篇)

擔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內容 篇1

甲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內容(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本建築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由上列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鑑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築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為了確保乙方與_________(下稱承包商)簽署合同編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建築合同項下乙方支付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擔保經營權願意為乙方向業主提供保證責任。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方在對建築合同的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願意按合同的擔保條款為乙方與承包商簽訂的建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 甲方在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前,乙方必須: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項或數項反擔保:

(1)經甲方認可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簽發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2)以財產抵押(質)押給甲方,以作為償付債務的擔保。雙方另訂“抵(質)押合同”。其中抵(質)押物的有關內容見合同附件。

(3)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反擔保措施。

2、同意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證責任的債務,甲方有權處分以上抵(質)押物。

第四條當承包商按保證責任規定向甲方索賠,且甲方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證責任規定,甲方出於履行擔保義務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時,甲方對乙方及其繼承人、受讓人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乙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條甲方有權自代償乙方收費外,還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償之日起,按代償金額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實際代償天數的補償金。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追債通知後的_________日內,無條件地向甲方償清全部款項、費用及應付補償金。

第六條擔保條款的修改。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擔保函內容時,須向甲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銀行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擔保金額或擔保展期的情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擔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內容 篇2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住所: 電話: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為確保( ) 借字第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情況。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被擔保的主合同的變更

甲方確認,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延長債務履行期限;

2、增加債權本金金額。

第四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 獨立性條款

1、本條款與本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視為雙方之間的另外一份合同,僅為便利之目的書寫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則甲方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檢查。如果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在十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投保金額辦理抵押的財產保險。保險期至少應長於主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

2、在保險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

3、抵押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應由乙方保管。

4、甲方應當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註明:乙方為該保險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户。如抵押物已保險,但未批註乙方為優先受償人的,應將優先受償人批註或變更為乙方。

5、對該保險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八條 第三人損害賠償

1、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對該損害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損害賠償金自由處分。

2、抵押權存續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九條 抵押物的處分

1、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予、轉讓、出租、重複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權依法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物: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權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的;2、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乙方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違約及處理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的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對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二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 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抵押物登記及註銷

抵押物依法應辦理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妥抵押物登記。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移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後,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註銷。

第十四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但不限於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拍賣、登記、保管、鑑定、公證、訴訟、提存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甲方願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2、甲方已收到並閲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須依法登記的已辦理登記;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十七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簽章):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擔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內容 篇3

貸款人(抵押權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抵押權人)、借款人、抵押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與用途以借款借據為準。在上述借款期間內,借款人應在最高貸款限額內逐筆向貸款人提出申請,貸款人有權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貸款人實際情況對各筆貸款進行逐筆審批並決定是否發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項下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據約定為準。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貸款人、借款人根據當筆貸款發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商定,具體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

第四條 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利息支付方式為按 (月)付息,每 (月)的 2 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至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但如借款借據特別約定了當筆貸款還款方式的,則當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依此約定。

第五條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銀行開設帳户,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帳户時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

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按時將本息交至貸款人帳户。

第六條 抵押財產: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二、除非貸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手續後,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貸款人的抵押擔保。

三、若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抵押效力仍及於抵押財產殘值或修復後之抵押財產全部價值。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借款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抵押財產或其他有效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抵押人自願以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見附件《抵押財產清單》)作為抵押財產,為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所有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同時特別約定如下:

一、抵押擔保範圍為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二、抵押效力及於抵押財產之從物、從權利、孳息及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等物上權利。如貸款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保險,則抵押人須為抵押財產辦理足額的保險。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物出險時保險理賠款在貸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後多餘部分應返還抵押人);抵押人應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及保險單等交由貸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權貸款人代為抵押人辦理全部保險理賠手續,並確認如貸款人出示本合同條款於保險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見貸款人有特別代理權。若抵押財產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時,抵押人應將所得保險理賠款提前償還相應貸款本息或交由貸款人予以提存。

三、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人負責辦理,貸款人應密切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四、本合同對應的其中某筆主債權債務無效,並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五、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

六、如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告知抵押權人。

第八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

發生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歸還貸款人其他貸款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

十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

十三、發生偷(逃)税、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十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九條 抵押財產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抵押財產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貸款人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國家税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二、抵押財產存在權屬爭議;抵押財產為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借款人違約及其他違約責任:

(一)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三)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四)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後,貸款人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條 信息使用: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信息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種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條中最高貸款限額指最高貸款本金餘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但如因本金計息、費用承擔等原因而使債權超過最高貸款限額的部分仍在抵押擔保的範圍。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及其他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所發生的抵押登記費、保管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和提存費等,由借款人承擔。

四、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如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或者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在辦妥抵押財產登記手續後,借款人方可要求貸款人履行放款義務;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或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而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未辦妥的,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説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七、借款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八、本合同一式 三 份,貸款人、抵押人、借款人、 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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