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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抵押反擔保合同呢

什麼是抵押反擔保合同呢

抵押反擔保合同是反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的方式為抵押。

什麼是抵押反擔保合同呢

《擔保法》對債的擔保制度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對擔保制度所衍生出來的反擔保問題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由於學界對反擔保這一擔保制度中的特殊問題研討不足,國外立法中亦乏更詳盡的規定可資借鑑,人們對反擔保中的諸多問題尚存在模糊甚至錯誤認識。

一、反擔保的概念

《擔保法》頒行後,通説認為: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對為自己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或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從此觀點看來反擔保是擔保之一種,債務人是反擔保關係中的擔保人,第三人為擔保權人。從此原理剖析,我們只能認識到,反擔保就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係來説也只是一般意義上的擔保,即相對於原始擔保(第三人就主債權設立的擔保)而言的。反擔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權、從權利以及價值權和變價權的特徵,也完全符合一般擔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質。筆者認為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簡言之,也就是擔保的擔保。

反擔保是相對於本擔保而言並在既存本擔保萊系的基礎上設立的。作為反擔保的對稱併為反擔保設定的前提和基礎的本擔保,是指並僅限於“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債務人自己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則不在其列。因為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時,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償權,自亦無從為其設立反擔保。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須依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以自己的財產代為債務之清償。代償債務後,該擔保人即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就其代債務人向債權入清償的債務,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正如債權人因擔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而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務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一樣,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出於自身利益,也往往會慮及其期待的追償權成為既得權後能否實現的問題,為避免或減少其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他可以根據情況事先要求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權利的實現。

二、反擔保法律關係

反擔保具有從屬性,它是以本擔保法律關係的存在為基礎的。反擔保法律關係中共包括一個主合同和兩個擔保合同,這三個合同既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主合同,這是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合同,這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擔保合同中,分別有債權人、擔保人、債務人三方當事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説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在反擔保合同中,分別有擔保人、債務人、反擔保人三方當事人。在這裏,擔保人成為債權人,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之後,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向擔保人償還其代為履行的債務,若債務人未按時履行此債務,則由反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實際上就是擔保合同,只不過合同中的債權人是主合同下原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而已。因此,反擔保合同的反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已履行為前提。

反擔保抵押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反擔字第:**號)

甲方一(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電話:

乙方(抵押權人): ***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電話:

鑑於乙方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 )提供擔保,應乙方的要求甲方自願提供反擔保,甲方和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擁有的房產/土地抵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擔保的反擔保。

第二條 (1)抵押房產狀況: 房產座落於**建築面積**平方米,房產產權編號:**,房產權利人:**共有權人:**,抵押房產價值:**。

(2)抵押土地狀況:土地位於**,土地面積**平方米,土地證宗地號:**,土地產權人:**,共有權人:**,抵押土地價值:**。

第三條 抵押房產/土地反擔保的範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項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墊付借款本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四條 本抵押擔保的保證期限為乙方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二年。

第五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應會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相關材料,以及有權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託乙方保管。

第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的,甲方應妥善保管、使用、維護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八條 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向乙方申報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九條 甲方聲明與承諾如下:

1、甲方保證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保證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標的物,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隱瞞出租、隱瞞共有等情形。否則,應向乙方支付借款額10%的違約金,如果給乙造成損失的,還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物所有權人已仔細閲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協議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標籤: 反擔保 抵押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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