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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範本

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人:

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範本

借款人:

保證人:

鑑於借款人與貸款人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由貸款人為借款人提供借款,為保障貸款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願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保證。為此,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南信外授字[200 ]第[ ]號《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社聯社國際貿易中小企業融資授信額度協議》的規定,經貸款人、借款人和保證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貨幣、金額、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貨幣為 。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最高限額為(大寫) 。〈指本合同期限內任一時點實際形成的借款餘額合計總額,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的金額、期限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借款憑證為準〉。

在該借款最高限額內,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要和貸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後,向借款人逐筆審核發放。

三、本合同的期限為200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四、在本合同約定的限期和最高限額內,借款人可申請循環使用上述信貸資金。

本合同項下的每一筆借款的種類、用途、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提款條件等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只能轉賬支出,不得提現。

第二條:借款利率與計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在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的具體利率,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二、計息方法: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實際借款額和實際佔用天數計算。貿易中小企業融資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三、借款人須按照每一筆借款的付息日當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貸款人也可以從借款人的任何賬户中直接扣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即構成貸款逾期,貸款人有權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萬分之 的利率計收逾期利息。

五、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日息萬分之 的利率計收罰息。

六、對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

第三條:借款的歸還

一、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的還款方式為 。

二、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確定的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時利率不變,貸款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借款期限計收利息。

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的任何部分作調整,必須在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在相應貸款到期日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是否同意調整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由貸款人最終決定。

四、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項和貸款人從借款人賬户扣收的款項應首先用於支付到期利息,然後用於償還到期本金。

五、借款人未按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還款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轄下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收相應款項。

第四條:保證

一、擔保範圍

保證人的保證範圍為本合同約定以及本合同項下發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餘額的部分,保證人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二、擔保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對根據本合同發放的每一筆借款都提供擔保,在發放每一筆借款時不再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三、保證期間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據本合同發放借款中以最後還款期限的借款所約定的借款人履行債務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保證人保證有足夠的清償能力承擔上述擔保責任,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償通知後 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五、保證人保證不因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財務狀況的改變或主管部門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並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

六、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如遇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下降,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借款人和保證人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更換保證人或採用其它擔保方式。

七、本合同解除後,保證人對債務人因本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即使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款關係被確認為無效的,保證人仍應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得與借款人串通欺騙貸款人發放貸款。由於保證人與借款人串通造成貸款人損失的,保證人與借款人對貸款人的所有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保證期間內,貸款人與借款人可以協議變更借款內容的有關條款,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但貸款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內容明顯加重借款人債務的,借款人應事先徵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借款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借款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十、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於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貸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五條:借款人、保證人的承諾和義務

一、借款人、保證人保證為本合同項下借款而向貸款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二、借款人必須依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

1、與借款人、保證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索賠事件;

2、未審結的訴訟、仲裁事件;

3、借款人、保證人承擔的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在本合同項下及其與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轄下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項下,借款人、保證人不能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

5、借款人、保證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借款人、保證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結構的調整等;

7、借款人、保證人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8、借款人、保證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

9、借款人、保證人因停止項目生產經營、終止營業、責令停業或被宣告破產,被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的;

10、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記事項,以及電話、傳真等聯繫方式的;

11、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保證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借款人、保證人實施以下行為,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1、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

2、保證人、借款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即使貸款人同意保證人、借款人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他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的,該擔保也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五、借款人、保證人的聲明與承諾

1、借款人、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提供擔保。

3、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貸款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貸款人披露。

4、借款人未履行債務,保證人自願履行保證責任。

如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貸款人直接從保證人在貸款人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收和/或對貸款人合法佔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

六、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歸還借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七、借款人、保證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財務報表、報告。

借款人、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八、借款人、保證人應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九、借款人在本貸款項下項目有關產品的銷售結算以及結、售匯等業務在貸款人或其分支機構辦理,其結算業務量達到貸款人的要求。

十、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登記費、評估費、審計費等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所有費用。

十一、本合同解除後,借款人和保證人對因本合同產生的債務及賠償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發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償還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費用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3、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或借款借據及相關債權憑證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4、借款人、保證人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承諾、保證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其它任何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

二、出現上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並可從借款人在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轄下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收款項;

4、要求保證人立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有權從保證人在貸款人及其轄下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收款項;

5、採取其它制裁措施。

第七條: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一、本合同經各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應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解釋,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第八條:法律適用和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有效期內,各方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借款申請書;

2、

3、

4、

5、

6、

7、

8、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貸款人、借款人和保證人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經過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後,若借款人、保證人不履行義務,貸款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各執 份,其餘 份送 備案。

貸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聯繫電話:

營業執照號碼(或法人代碼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聯繫電話:

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聯繫電話:

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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