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律師代理合同(精選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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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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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與 之間的 糾紛,現委託乙方為訴訟代理人,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由雙方遵照履行。
一、委託事項
1.甲方委託乙方作為甲方與 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具體權限以授權委託書為準。甲方委派 參加訴訟,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2.乙方及 律師聲明,在本合同簽約時,無任何與本代理產生衝突的事項和業務關係。在本合同履行期內,乙方及律師不得承接可能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業務。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有法律上的利害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3.乙方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不得更換,如確需更換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更換,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費。
4.本合同履行期限為一年,委託事項為:【一審】【二審】【再審】【執行】。履行期限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如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補充協議,本合同可繼續履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行約定履行期限。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背景材料。
2.合乙方為甲方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
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4.如甲方認為乙方能力無法完成代理事項,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在解除通知達到乙方時,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不再支付剩餘代理費。但甲方應補償乙方在合同解除前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保證以律師行業要求的業務標準和職業道德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下的法律服務,並依法切實維護甲方的權益,根據甲方的要求,及時迅速的辦理甲方委託範圍內的事務。
2.乙方保證對其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瞭解到和獲得的甲方未公開的資料或者情況承擔保密義務,但經甲方書面同意對外公佈的除外。
3.乙方對甲方業務應單獨建立檔案。應當保管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原件應交甲方保存,乙方保留複印件,如需使用原件,應履行借用手續,用後及時歸還。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具體服務內容
1.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包括法律分析、證據準備情況、主要法律點分析、對方可能出現的抗辯、處理思路,案件處理目標、需甲方提供的配合事項等。
2.代為起草和準備訴訟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委託書、民事起訴狀、書面代理意見、答辯意見、證據目錄及説明、相關申請書等。
3.審閲與本案有關的各種材料,就本案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4.代為出庭參加庭審,並就本案程序和實體問題向法院提出主張。
5.依甲方授權代為參加調解,但最終是否同意調解結果應由甲方決定。
6.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及轉送各種法律文書。具體權限以授權委託書為準。
7.根據代理工作的進程,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案件代理詞以及案件總結等書面材料。其中,首次開庭前向甲方提交書面代理意見,並在開庭後三日內補充完善提供正式代理意見。收到判決書、調解書或執行完結後七日內,向甲方提交案件總結,內容包括案件處理進程法律分析、管理建議。
五、代理方式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方與乙方約定本合同涉及案件採取 普通/風險 代理方式,具體如下:
1.關於前期辦案費用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
①本合同簽訂後至本案終審前,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②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支付 作為乙方前期辦案費用。
2.案件處理過程中付費辦法:
①經乙方努力,一審判決或仲裁裁決達 ,甲方應於收到判決書或裁決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②經乙方努力,二審判決達到 ,甲方應於收到判決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③經乙方努力,再審判決達到 ,甲方應於收到判決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④經乙方努力,從被告處取得執行款的,則甲方應於收到執行款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3.其他情況:
如甲方與被告方在訴訟/仲裁期間以調解/和解方式結案,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甲方應於收到調解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4.乙方受甲方委託,從事與甲方代理事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必要及合理的訴訟費、仲裁費、查詢費、保全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調查及外埠差旅費、住宿費,由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實報實銷;其他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辦公地區內發生的住宿、交通、通訊、通信、複印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並賠償甲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或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②隱瞞與訴訟相對方的關聯關係;
③違反有關保密約定;
④丟失重要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原件;
⑤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給委託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⑥未按時參加開庭;
⑦由於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況。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退還,甲方不再繼續支付代理費:
①乙方未按時領取法律文書;
②未按時提交給甲方其起草的本合同第4條約定的各類法律文件;
③在沒有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未按時參加甲方召開的與本案相關的會議。
七、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在傳真發出時視為送達;以郵寄送達的,掛號信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三地) 仲裁委員會對本合同爭議享有管轄權。
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以書面方式作出或者經雙方書面確認有效。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有兩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委託乙方 律師代理甲方,辦理相關的法律事務。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的權限以及辦理的具體事項為:全權代理、特別代理:代為取證,代為與對方談判、和解、代為起訴、應訴、撤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上訴,代為簽署和解協議,代為簽署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行,代為接受對方給付的款物,代為接受法院的執行款物以及退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以及代為辦理其他與該代理事務相關的事宜。
三、甲方應當真實的向乙方陳述案情,提供相關的材料和必要的協助。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全面的履行職責,勤勉誠信,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辦理案件過程中所需要的訴訟費、鑑定費、保全費、執行費、工商查檔費等實際發生過的與案件有關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本案甲方按風險代理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共計收取甲方訴爭數額法院支持部分15%的代理費。具體支付方式如下:一、一審審判完畢收到判決書3日內支付5%;二、二審審判完畢收到判決書3日內支付2.5%;三、執行完畢收到執行款當日支付7.5%。
1、乙方代理本案一審、二審及執行,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撤銷委託,甲方單方面撤銷委託,代理費條款繼續生效。訴訟費、保全費甲方預交 ,多退少補,此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2、乙方在代理過程中,如能得到對方給付的賠償款或其他財產(甲方同意通過調解),代理行為終結,乙方收取調解數額15%代理費。
七、本合同雙方蓋章或簽名後生效。甲、乙各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代理事務完結為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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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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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
就甲方與 貨物損失賠償糾紛一案,甲方現委託乙方作為代理人處理該案,乙方指派 律師為案件的經辦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事項
1、代表甲方與 協商索賠事宜。
2、作為甲方的訴訟代理人,向 提起索賠訴訟。
第二條 委託權限
乙方的委託代理權限包括: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為調查收集證據,查閲有關材料,申請證據保全和證據調查;
3、參與一、二審訴訟,並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和簽訂和解協議,參與調解;
4、代為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和(或)裁定提起上訴;
5、 代為對一審和(或)二審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決申請複議和(或)申請再審;
6、代為接收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
7、代為接受賠款;
8、代為處理與訴訟和執行有關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文件和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虛假陳述、疏漏陳述而導致的任何損失、責任、或任何不利後果,乙方對此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應為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足夠的便利和協助。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規定,足額、及時支付本協議第五條所約定的律師費用。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作為甲方聘請的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職業道德,謹慎、勤勉地為甲方服務,竭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彙報案件處理的進展。
3.乙方應恪守職業準則,對於在處理本協議委託事項期間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託後,應對本協議委託事項全程負責。除非獲得甲方許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協商和解或訴訟中和解、調解的金額,須經甲方確認,乙方才能與索賠人達成協議。
第五條 費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該費用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後的三天內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處理所發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費用,如訴訟費、檢驗費、翻譯費、公證認證費、證人(檢驗人)出庭費用等,由甲方承擔支付。
3. 上述約定之律師費用,包括乙方律師在 內的差旅費和通訊費用。徵得甲方事先同意確認,乙方律師為辦案需要前往 外出差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由甲方另行據實支付。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於雙方蓋章、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傳真簽發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經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優先效力。
第七條 合同爭議解決
因履行該委託代理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雙方如協商解決不成,提請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 方: (蓋章)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 (蓋章)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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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與 之間的 糾紛,現委託乙方為訴訟代理人,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由雙方遵照履行。
一、委託事項
1.甲方委託乙方作為甲方與 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具體權限以授權委託書為準。甲方委派 參加訴訟,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2.乙方及 律師聲明,在本合同簽約時,無任何與本代理產生衝突的事項和業務關係。在本合同履行期內,乙方及 律師不得承接可能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業務。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有法律上的利害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3.乙方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不得更換,如確需更換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更換,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費。
4.本合同履行期限為一年,委託事項為:【一審】【二審】【再審】【執行】。履行期限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如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補充協議,本合同可繼續履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行約定履行期限。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背景材料。
2.合乙方為甲方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
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4.如甲方認為乙方能力無法完成代理事項,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在解除通知達到乙方時,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不再支付剩餘代理費。但甲方應補償乙方在合同解除前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保證以律師行業要求的業務標準和職業道德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下的法律服務,並依法切實維護甲方的權益,根據甲方的要求,及時迅速的辦理甲方委託範圍內的事務。
2.乙方保證對其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瞭解到和獲得的甲方未公開的資料或者情況承擔保密義務,但經甲方書面同意對外公佈的除外。
3.乙方對甲方業務應單獨建立檔案。應當保管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原件應交甲方保存,乙方保留複印件,如需使用原件,應履行借用手續,用後及時歸還。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具體服務內容
1.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包括法律分析、證據準備情況、主要法律點分析、對方可能出現的抗辯、處理思路,案件處理目標、需甲方提供的配合事項等。
2.代為起草和準備訴訟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委託書、民事起訴狀、書面代理意見、答辯意見、證據目錄及説明、相關申請書等。
3.審閲與本案有關的各種材料,就本案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4.代為出庭參加庭審,並就本案程序和實體問題向法院提出主張。
5.依甲方授權代為參加調解,但最終是否同意調解結果應由甲方決定。
6.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及轉送各種法律文書。具體權限以授權委託書為準。
7.根據代理工作的進程,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案件代理詞以及案件總結等書面材料。其中,首次開庭前向甲方提交書面代理意見,並在開庭後三日內補充完善提供正式代理意見。收到判決書、調解書或執行完結後七日內,向甲方提交案件總結,內容包括案件處理進程法律分析、管理建議。
五、代理方式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方與乙方約定本合同涉及案件採取 普通/風險 代理方式,具體如下:
1.關於前期辦案費用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
①本合同簽訂後至本案終審前,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②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支付 作為乙方前期辦案費用。
2.案件處理過程中付費辦法:
①經乙方努力,一審判決或仲裁裁決達 ,甲方應於收到判決書或裁決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②經乙方努力,二審判決達到 ,甲方應於收到判決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③經乙方努力,再審判決達到 ,甲方應於收到判決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④經乙方努力,從被告處取得執行款的,則甲方應於收到執行款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3.其他情況:
如甲方與被告方在訴訟/仲裁期間以調解/和解方式結案,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甲方應於收到調解書及案件總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
4.乙方受甲方委託,從事與甲方代理事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必要及合理的訴訟費、仲裁費、查詢費、保全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調查及外埠差旅費、住宿費,由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實報實銷;其他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辦公地區內發生的住宿、交通、通訊、通信、複印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並賠償甲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或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②隱瞞與訴訟相對方的關聯關係;
③違反有關保密約定;
④丟失重要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原件;
⑤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給委託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⑥未按時參加開庭;
⑦由於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況。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退還,甲方不再繼續支付代理費:
①乙方未按時領取法律文書;
②未按時提交給甲方其起草的本合同第4條約定的各類法律文件;
③在沒有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未按時參加甲方召開的與本案相關的會議。
七、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在傳真發出時視為送達;以郵寄送達的,掛號信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三地) 仲裁委員會對本合同爭議享有管轄權。
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以書面方式作出或者經雙方書面確認有效。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有兩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5
委託人李雨菲(以下簡稱甲方)因某跨國集團的廠商侵權一案,委託名揚律師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作為代理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婁彥瓊律師為甲方該事務的一審代理人。
二、 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代理權限為下列內容,共9項:
1、代為起訴;2、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或調解;4、代為反訴;5、代為上訴;
6、代為申請執行;7、代為簽收法院送達法律文書;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9、有權依法轉代理;
10、一般代理;
四、代理費用的支付方式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計1000元,該費用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
若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約定的律師代理費低於法律規定,剛由雙方對變更部分的律師代理費另行協商約定,並作為本協議的補充。
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文印費、異地辦案差旅費,以及代委託人支付的其他費用,由委託人另行支付或與委託人協商由乙方包乾收取。
五、雙方的義務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如因證據不足等甲方自身原因導致案件無法達到甲方滿意,不得無理要求乙方退還代理費用。
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必須勤勉盡職,忠於職守,認真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六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訂立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另籤代理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李雨菲
乙方:名揚律師所 代理人:婁彥瓊
簽訂時間:201 5年9月6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6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的律師作為甲方與 因糾紛案 的仲裁/訴訟代理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參加訴訟。
二、乙方律師必須依法認真地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保守甲方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並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出庭訴訟。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要求撤銷委託,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尚未收取的,甲方應在撤銷委託後三日內支付。
五、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託書。
六、按照律師業務收費有關規定或協商收費達成一致,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
1、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在本合同簽訂後一週內支付。
2、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服務費 元人民幣,在本合同簽訂後一週內支付;本案本審結案後,另按爭議標的( 元) %向乙方支付服務費,該服務費在本案結案後一週內支付。
3、實行風險收費: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服務費後的三日內,必須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票據。
七、辦案雜費:根據有關規定,乙方承辦業務所需食宿費、交通費、通訊費、翻譯費、打字、複印費等應由甲方承擔。雙方商定按下列方式執行(選定者在口打“√”,未選定者在口打“╳”)
口由甲方預付雜費 元人民幣,受託業務辦結後結算,多退少補。
口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辦案雜費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乾使用,多不退少不補。辦案雜費收取後由乙方開具收據。
八、特別約定:
1、乙方需按時支付上述相關費用,否則,乙方每逾期一日需支付上述相關費用同期銀行利息四倍的罰息給甲方,超過半個月仍未按時支付上述相關費用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擔上述相關費用的20%-30%的違約金;
2、乙方需支付上述相關費用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通知開庭前,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代理乙方出庭,同時,乙方需根據本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對於風險收費條款,除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外,若一審階段乙方全部或大部分勝訴的情況下,在乙方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三日內需支付一審階段的律師代理費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代理下一個法定程序,同時,乙方需根據本條第1款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乙方的服務期: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訴、仲裁裁決)時止。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 律師事務所
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7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擔任甲方 一案第 審(仲裁或非訴訟活動)的委託代理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 的 糾紛案的第 審(仲裁、非訴訟活動)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對甲方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祕密。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履行或要求撤銷合同,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依法調查取證,陳述案件事實,進行辯論,提出、承認、放棄、變更或撤回訴訟請求,參加調解並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代收法律文書以及 。(①甲方不授權乙方的權限,應在本合同中進行刪除;②具體的授權範圍,可由甲方與指派的承辦律師在授權委託書中書面進行確定;③甲方與乙方承辦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以後,視為認可乙方指派的律師為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六、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 日內先向乙方繳納代理費____ 元。如甲方不能按時支付代理費,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因律師辦案需要產生的調查、差旅、住宿、複印等辦案開支,有甲方按實際支出負擔因甲方不負擔上述費用導致律師辦案受阻的,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合同的履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
七、甲方在收到一審判決(仲裁)文書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應按一審判決(仲裁)文書確定的所得款項的數額,按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甲方在收到二審判決(仲裁)文書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應按判決(仲裁)文書確定的所得款項的數額,按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如甲方一審(仲裁)勝訴,二審(訴訟)不委託乙方進行代理的,甲方應按一審(仲裁)文書確定的所得款項的數額,按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如甲方分期收到判決(仲裁)文書確定的款項,甲方應在受到每筆款項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按所得款項的數額,按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通過非訴訟活動甲方權利得以實現的,甲方應在受到每筆款項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按所得款項的數額,按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如甲方分期收到款項的,甲方應在收到每筆款項後的第三個工作日內,按所得款項的數額,按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前款所規定的數額,如落實為實物的,甲方應按實物的市場價格,依照上述約定(按市場價格的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估價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與乙方各半負擔,在乙方所得的費用中扣除。
甲方不按上述約定,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的,除應按上述約定向甲方補交代理費用以外,還應按乙方所得款項的20%再向乙方承當違月約賠償責任。
因甲方的請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協議第六條所收取的費用,乙方不向甲方退還。
因甲方的部分請求未得到法律的支持,乙方依照本協議第六條所收取的費用,乙方不向甲方退還,甲方按得到支持部分所確定的款項的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如甲方得到支持的權利落實為事物的,按本條第六項的約定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後甲方依照本協議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費用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審終結止(審結的方式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九、特別提醒:
特別提醒一:
因本合同在甲方的利益得以實現以後,甲方向乙方補交的代理費用數額較大,故提醒甲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仔細閲讀或向乙方做詳細諮詢,慎重簽訂。
特別提醒二:
①自本合同簽訂後,甲方自行與對方當事人和解或撤回訴訟、仲裁、非訴訟活動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甲方除不得要求乙方退還該費用以外,還應按照與乙方在訴狀、仲裁申請書或筆錄中確定的請求款項的數額,按 %向乙方補交代理費用;
②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辦律師提交證據原件的,應當向乙方索要憑證。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再行協議並訂立書面協議或以相關筆錄確認。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
間: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8
(以下簡稱甲方)因 糾紛 一案,委託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代理承辦法律事務。甲方在已認真閲讀了本協議文本內容的基礎上,自願與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 (非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應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或辦理法律事務。
三、甲方應如實向承辦律師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不得隱瞞案情,不得提供偽證、不得利用律師的服務從事非法活動,不得要求律師承諾辦案結果。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利用律師服務從事非法活動,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依協議所收律師服務費用不予退還。
四、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的,應將律師服務費全部退還甲方;甲方單方要求終止合同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權限:
六、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對律師服務收費的管理規定以及乙方根據實際情況所制訂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約定,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向乙方繳納律師服務費 元,差旅費 元,補充説明
七、本協議有效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本案 終止(判決、調解、和解或撤訴)。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內容,需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如承辦律師與甲方單獨簽訂的服務代理協議或承諾辦案結果以及擅自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均與乙方無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辦律師: 電話: 地址: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9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糾紛一案,委託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
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糾紛案的第審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
六、根據司法部制定的《律師事務所處收費暫行辦法》第條第款的規定,甲方應在簽訂委託合同時向乙方繳納手續費人民幣元,結案後按訴訟標的(實得數額)%交付代理費。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為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甲方:
乙方: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
甲 方(委 託 方):
乙 方(受 託 方):湖南法律在線
甲、乙雙方就委託 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二、委託權限範圍: 。
三、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 、 及 擔任上述委託事項的承辦人員,甲方指定本單位 (家庭) 為聯絡人員,聯絡地址: 電話: 。
四、代理收費的取費形式
1.按收費標準收取;( )
2.雙方協商收費;( )
五、代理費用的收取:(依人民幣計算)
1.代理費用為 元;
2.辦案費用(交通、通訊、打字、複印、聯絡等)為 元。以上費用的的收取時間和辦法為 在代理活動中,乙方基於代理事務而必須開支的費用(交通、通訊、打字、複印、聯絡等)預計為 元,由甲方預交,乙方在結案提供相應的票據進行結算。
六、甲方鄭重承諾:以上委託事項未經委託他人或已中止對他人的委託;隨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況絕對保證其真實性;未對乙方隱瞞與案件相關的重大情況。否則,乙方有權隨時中止委託承辦工作,有關費用不予退還,並保留追索賠償的權利。
七、乙方對委託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委託事務進入代理階段後,乙方應盡責盡力履行相關法律程序,維護委託人的正當合法權益。但乙方不對所代理事務之結果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甲方並且不得因委託代理事項的變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減已交或應交的代理費額。
九、代理律師業務中,乙方不對案件標的承擔經濟責任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擔。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乙方須加蓋事務所合同章)後生效。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委託事項終止(以授權委託合同為範圍,含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訴等情形在內)。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提交岳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二、以上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户行: 開户行:
賬號:
賬號: 簽約地點:湖南法律在線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糾紛一案的工作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
特別代理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負責法院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五條 律師代理方式及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代理費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甲方在 實際支付給甲方的款項或資產數額%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2. 甲方將超出本金萬元的全部利息或延遲履行金%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3. 甲方應當委託乙方代收執行回款,並授權乙方直接扣收代理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三條第4項規定的義務。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出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律師已經為執行等作好準備,而甲方撤回申請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件、資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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