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委託拍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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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甲方)
拍賣人(乙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傳真:
聯繫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願意委託乙方依法拍賣下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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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名稱
│規格 │數量│質量│用途 │佔用狀況
│存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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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拍賣方式
採用第( )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第三條 拍賣物保留價格
第四條 佣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於對拍賣物進行評估、鑑定、保管和圖錄等費用開支,以及雙方確定的
開支需支付的費用
元。
第五條 價款結算
拍賣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拍賣期限
乙方承諾在
年
月
日前在
舉行拍賣會,對甲方委託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七條 拍賣物的交付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乙方,交付地點為
,交付方式為
,因交會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
承擔。拍賣物交付後,乙方應妥善保管,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確因乙方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有關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的問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第76條、77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保留價的
%支會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附件:(略)
委託人(蓋章)
拍賣人(蓋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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