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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委託拍賣合同

深圳經濟特區委託拍賣合同

委託人(甲方)

深圳經濟特區委託拍賣合同

 拍賣人(乙方)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傳真:

聯繫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願意委託乙方依法拍賣下列物品:

┌──┬─────────┬───┬──┬──┬───┬───────┬────────┐

│序號│名稱

 │規格 │數量│質量│用途 │佔用狀況

 │存放地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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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第二條 拍賣方式

採用第(  )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三條 拍賣物保留價格

第四條 佣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於對拍賣物進行評估、鑑定、保管和圖錄等費用開支,以及雙方確定的

開支需支付的費用

元。

第五條 價款結算

拍賣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拍賣期限

乙方承諾在

  年

日前在

舉行拍賣會,對甲方委託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七條 拍賣物的交付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乙方,交付地點為

,交付方式為

  ,因交會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

承擔。拍賣物交付後,乙方應妥善保管,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確因乙方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有關拍賣程序中止和終結的問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第76條、77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保留價的

 %支會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日止。

第十二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附件:(略)

委託人(蓋章)

  拍賣人(蓋章)

開户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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