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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獨家代理合同

房屋獨家代理合同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寫字樓168

房屋獨家代理合同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獨家代理出售甲方所合法擁有的房地產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代理出售標的物(以下簡稱“本案”)之基本信息——坐落:上海市_ 區____路____號 上述代理銷售商鋪的面積按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核准的面積為準;本案委託代理價格(基準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整(rmb )。

第二條 甲方須於XX年 1月20日前將本案代理所出售的下列必備資料交給乙方:

* 甲方產權證複印件

* 甲方之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 乙方認可的出售合同及定金合同版本

* 關於該房屋的房屋平面圖及相關周邊情況説明

* 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相關材料。

三條 代理收取定金及房款

1、當承購方接受的條件符合甲方委託的條件時,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全權代理收取定金,並同意乙方收受定金時即視為達成交易;

2、如因承購方原因導致未能成交時,定金沒收,由甲乙雙方平分;

3、當承購方與甲方簽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後,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全權代理收取房款,並轉付房款。 4、如因承購方原因導致合同違約時,承購方支付的違約金由甲乙雙方平分;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定期向甲方報告業務處理情況。

2、乙方應努力通過市場渠道儘速尋求承購方,在委託期內早日促成甲方委託的交易,凡與乙方簽定了委託合同或確認書的承購方即視為乙方向甲方介紹的交易對象,甲方應予以認可。

3、乙方應安排專業人員負責該物業之現場及本部銷售業務及宣傳接待工作,組織承購方簽署《定金合同》,經甲方確認後,協助承購方與發展商簽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4、在乙方收到全額代理服務費後開具相應服務費發票給予甲方。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承諾於本協議簽署時及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存在任何對乙方銷售該項目造成影響的其他第三方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第三方對甲方之債權等。甲方之不可撤消的承諾:其將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與該項目有關的、與本代理銷售相同的或類似的其他協議。保證乙方為獨家駐場銷售代理。

2、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內及期滿後12個月內,與乙方所曾介紹的交易對象進行本委託事項的交易;

3、甲方應認可乙方介紹的客户可以通過銀行抵押貸款方式支付相應部分房價款;

4、乙方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代理收取定金後,甲方應依甲方與承購方簽署的《定金合同》中所約定的日期安排承購方與發展商簽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並在承購方支付房價款後,開具相應金額的全額房款發票。

第六條 廣告企劃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宣傳資料,乙方可根據自身代理情況自行開展廣告宣傳,內容可同甲方共同確認。

第七條 代理服務費

1、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代理服務費數額為:本案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基準價之部分。

2、支付時間:甲方與承購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並支付全額房價款後的3日內;若甲方不能按時支付代理服務費且無正當理由,則乙方有權在向甲方轉付承購方之購房款中直接扣除代理服務費及該筆款項的日仟分之壹的滯納金。

3、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視為乙方已完成受託居間中介責任,甲方均應給付約定的代理服務費:(1)在獨家委託期間,甲方擅自委託其他代理人或自行出售本案;若甲方擅自委託其他代的理人或自行出售本案價格相當或低於基準價,則甲方應支付乙方本案成交總價10%的代理服務費;(2)若乙方介紹了符合甲方委託條件的承購方後,而甲方無故不與其簽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則甲方仍應支付乙方委託基準價10%的代理服務費;(3)乙方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於委託期間內代理收受定金而甲方不願依委託條件與乙方所介紹的承購方簽定書面正式合同;(4)本合同期內及期滿後,甲方與乙方所曾介紹的承購方成交的;(5)其他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條約定的代理服務費:(1)乙方在委託期間內,不能提供訂約機會的;(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本合同第一條所列的內容、條件、要求的;(3)乙方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的。

第八條 委託期限

1、自 XX年1月 15 日至XX年4月30日止;

2、本合同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終止,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故擅自提前終止本合同均應向另一方支付委託基準價10%的違約金。

第九條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各方就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終止發生任何爭議,則該等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則應向該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協議為確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的正式文本。在本協議生效以前雙方協商的各項協議,除已獲履行的部分以外,若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上海___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代理人(簽名/蓋章): 承辦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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