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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協議書(技術引進或商品購買)(通用3篇)

總代理協議書(技術引進或商品購買)(通用3篇)

總代理協議書(技術引進或商品購買) 篇1

第一條 總 則

總代理協議書(技術引進或商品購買)(通用3篇)

本協議書於___年___月___日由下列雙方共同簽訂:

根據______法律登記註冊的A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以下稱“委託人”),與根據______法律記註冊的B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以下稱“總代理人”)。

鑑於:

委託人欲從_____C有限公司(以下稱賣方)購買(或引進)_______產品(或技術)。委託人及總代理人同意,由委託人指定的其總代理人系獨家全權代表,委託人授權其代表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與賣方洽談欲購買(或引進)商品(或技術)的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

茲同意下列條款:

第二條定 義

2.1本協議內所有術語的意義,明確闡述如下:

“佣金”系按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由委託人按照6.1條款支付給總代理人的佣金。

“許可證協議”係指委託人與賣方所簽訂的商品買賣(或技術轉讓)或許可證協議,包括與商品(技術)相關的在任何時候所作的補充、修改和增補的商品(或技術)、由賣方出售、轉讓該商品(或技術)並向委託方予以報價。

“報價”係指委託人為購買(或引進)商品(或該項技術)而給支付給賣方的款額。

2.2各條款所列的標題僅為醒目而用,對本協議的解釋無影響。

第三條總代理

3.1委託人指定其總代理人,係為獨家全權總代理並代表委託人與賣方洽談購買(引進)該項商品(或技術)應付的價款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並代表委託人聯繫一切有關事項。為此,總代理人願意接受此委託。

3.2在協議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為其代理人洽談引進該項商品(或技術)的價格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或代表委託人聯繫有關任何事項。

3.3根據協議,總代理人作為委託的獨家全權代理,代表委託人洽談本許可證協議為引進該項目,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認並生效。委託人與賣方洽談該項商品(或技術)的價格及其他條款和條件,經談妥及各方當事人正式簽署許可證協議及總代理人取得佣金,其總代理終止。

3.4委託人指定總代理人係為獨家全權代理,代表委託人洽談許可項證協議及購買(引進)該項商品(技術)之事宜,本協議的委託人與總代理人不因此再成合股關係,亦不因此獲得本協議指定範圍的代理權。

第四條總代理人的職責

4.1於本協議期內代理人:

(1)必須努力與賣方洽談,向賣方取得最好的價格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於委託人獲得該項商品(技術)的轉讓並儘速簽訂許可證協議。

(2)在洽談轉讓及購買(引進)該項商品(技術)的過程中,總代理人與賣方洽談中若出現任何爭議、分歧或僵局,應立刻向委託人提供有關爭議,分歧或僵局之詳情並就此事與委託人磋商。

(3)應採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委託人取得該項商品(技術)並簽訂許可證協議。

4.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

(1)除委託人指定的全權代理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委託人代理任何事項;或:

(2)以委託人的名義或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委託人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委託人作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委託人承擔任何責任業務;或

(3)與賣方議定轉讓和獲得該項商品(技術)的價格及有關條款和條件;或

(4)不論以任何方式從委託人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祕密,僅能為購買(引進)商品(技術)用,不得泄露。

第五條委託人的職責

5.1代理人當代表其委託人與賣方商定價格、條款和條件,或將轉讓商品(技術)的價格條款和條件書就許可證協議時,或就有關問題提出要求時,委託人須立即向總代理人給予指示。

5.2委託人應及時滿足代理人的要求,向總代理人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於總代理人與賣方轉讓和獲得該項商品(技術)。

第六條傭 金

6.1委託人同意支付給總代理人價格總金額的百分之__(___%)的佣金。佣金於許可證簽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6.2協議雙方同意賣方與委託方簽訂轉讓商品(技術)價格條款及條件,委託方的義務應根據6.1條規定支付佣金,同時總代理人按照第6.1條規定有權利收取佣金,屆時不得以任何藉口延遲,應即時支付。

第七條終止協議

7.1如遇有下列任何條件或情況時,委託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總代理人:按協議規定總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或義務時,或當收到委託人就總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的通知後的三十(30)天內,仍置之不理,立刻終止本協議對代理人的委託。

7.2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託,不論出於何各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3當屆滿和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託時,按下述條款辦理:

(1)總代理人應立即將持有與委託人業務有關的票據、備忘錄、記錄稿件或其他文件交還給委託人。

(2)按照本協議規定,於終止對總代理人委託的的五(5)天內,委託人將佣金(按6.1條規定支付尚未付清部分的佣金)支付給代理人。

7.4按本協議規定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屆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託,本協議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條款,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並付之實施。

第八條分代理轉讓

8.1非經委託人預告預先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將協議之任何義務或責任轉讓或轉移給非經指定的分代理。不論經委託人如何同意的由總代理人委託的分代理,根據協議的規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

8.2非經總代理人預先書面同意,委託人不得將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予以轉讓或轉移給他人。

8.3本協議對委託人,總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繼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並確保實施。

第九條修 改

委託人與總代理人簽訂的購買(引進)商品(技術)協議書,包括整個協議書和備記錄,並將代委託人與總代理人對該項購買(引進)商品(技術)以往的全部協議和安排,且後者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即告終止。除非經本協議當事人簽署的書面通知,否則本協議不得作任何修改和變更。

第十條適用的法律

本協議的一切條款是根據簽字時_____現行的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制訂的。然而,在協議生效後,由於_____頒佈了新的法律、法令、條例,或對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條例進行了修改,致使委託人和總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經濟利益發生重大的變化,應及時協商,並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調整,以維護委託人和總代理人在協議中的正常的經濟權益。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11.1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委託人和總代理人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1.2在爭執發生時及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並提交仲裁的問題外,委託人和總代理人都必須按本協議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11.3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委託人和總代理人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等)由敗訴方負擔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二條 語 言

本協議以英文和中文書就,兩種文字均為正式文本。

第十三條通 知

13.1凡有本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傳遞。

13.2凡有關通知、請示或其他書信往來,可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按對方所列地址寄至對方。

委託人:A有限公司   總代理人:B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職 務:             職 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總代理協議書(技術引進或商品購買)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買方和賣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全面履行:

第二條:交貨時間與地點

1、 交貨時間:

2、 交貨地點:

第三條:付款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甲方貨到 月 日後,送貨到乙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經乙方授權代表當場試驗貨合格後,乙方收到產品向甲方付 %設備款,月款 %的管理費。

第四條:質量保證

1、賣方保證其所提供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產品質量規定的性能、技術參數的要求。

2、賣方提供廠家生產證明,保證正廠真貨。

第五條:售後服務

1、售後服務按照國家“三包規定”執行: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七天內如有質量問題可包退、十五天可包換。其它售後服務按照相應產品保修手冊三包憑證執行。

2、買方維修 需保存好保修卡和購機發票。丟失保修卡或購機發票,後果由買方自負。

3、由於買方和消費者人為損壞(如摔壞、雷擊、其它物件受潮、灰塵、通風不好、散熱不良毀壞)或其它自然災害毀壞,不在保修範圍內。(買方必須在二個至三個月內清掃一次灰塵)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七條:其它

賣方保證其所提供的設備不會直接或間接導致侵犯任何國家、地區的第三人擁有的或使用的知識產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修改及終止

1、本合同一式四份,買賣雙方各執二份,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2、本合同適用於中國法律。

3、本合同的任何改動、修改、補充,須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進行,並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

4、任何經買、賣雙方同意的有關合同的改動、修改、補充的書面文件均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總代理協議書(技術引進或商品購買) 篇3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______________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於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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