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代理合同 >

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

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怎麼寫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歡迎參考閲讀。

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
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範文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經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們擔任本案上訴人代理人,經查閲案卷材料,參加庭審,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關於《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的意見

一、《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無效,不應據此扣除上訴人工程款408991.2元。

第一、上訴人就收款事項專門向被上訴人出具了《收款委託書》,委託“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該工程款所有款項的收取”,因此,所有收款信息只有“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才能確認,被上訴人明知或應知黃某並不是收款信息的知情人,黃某無權也沒有能力核對“支付款項”。被上訴人不與明確的受託收款的單位進行支付款的確認,顯然具有過錯。黃某明知自己無權收款也不知道收款信息,沒有能力核對“支付款”的信息,卻擅自進行確認,也具有過錯。黃某簽署確認表的行為屬於超越代理權限的無權代理行為,且被上訴人明知屬於無權代理行為,上訴人對該確認表從不知情,且從未追認,因此,該確認表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扣除款項”對於上訴人而言,首先是“應收工程款”,只有先確認這些款項是上訴人應收取的,被上訴人才能要求“扣除”。既然在《收款委託書》中,上訴人已經明確委託“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該工程所有款項的收取”,因此,該部分工程款是否應收取、是否能扣除只有深圳分公司才能確定。黃某並非

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訴人未經通知“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擅自與未取得相應授權的黃某進行確認,直接影響了深圳分公司對工程款的收取,與上訴人的明確授權相悖。因此,同理,黃某的無權代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黃某的代理權限是“以我單位名義在洽談業務過程中處理與之有關的事務,進行合同的商談,以及代理本工程業務、施工管理等相關事宜。” 黃某簽署該《確認表》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上訴人根據《授權委託書》對他的授權,同樣屬於無權代理行為。

1、黃某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以上訴人的名義,以個人名義不在授權範圍內。而在確認表中,黃某在“確認人”處簽字時沒有標明其上訴人代理人的身份,僅僅簽署了個人的名字,而打印的“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稱並沒有在“確認人”處。因此,黃某以其個人名義在“確認人”處簽字,並不在授權委託書授權範圍內,屬於其個人行為,不應約束上訴人。

黃某行使代理權,在其他法律文書上簽字時,就嚴格遵照了《授權委託書》的要求,被上訴人也明知這一點。

例如在12月26日黃某以委託代理人名義和被上訴人簽訂《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時,就嚴格遵守了《授權委託書》的要求。首先,黃某表明了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在“委託代理人”處簽字,其次,上訴人在《授權委託書》中已明確授予給黃某簽署合同的權限,黃某在合同上的簽署屬於有權代理行為。

但值得注意的是,黃某簽署《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的行為是行使《授權委託書》權限的行為,《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本

身並沒有授予黃某任何權利。一審認為“在雙方簽訂的《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中,確認黃某為某公司在該合同履行中的委託代理人,故其行為應視為代表某公司做出的”,顯然是錯誤的。

2、“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的確認”既不屬於“洽談業務過程中的事務”,也不屬於“進行合同的商談”,在已經明確將所有工程款的收取授權給深圳分公司的情況下,更不屬於“本工程業務、施工管理等相關事項”。

綜上,黃某超越代理權限,擅自以個人名義簽署《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屬於無權代理行為,且被上訴人也明知黃某屬於無權代理,事後上訴人不知情,也從未追認,因此,該《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依法應認定為無效,不應據此扣除工程款。

二、現場監理員無權在《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中籤署,其簽署行為無效,不能證明確認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GB50319-20xx )》3.2.6的規定,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上述職責中並沒有包括對工程款進行核實和證明的內容。更何況,項目監理員應當在業主委託範圍內開展工作,本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

證明該監理員獲得了業主的相應授權。

該監理員的行為還違反了《建設工程監理規範》5.5.9 條的規定,“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監理人員應拒絕計量和該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請。”根據施工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的約定,被上訴人應搭建腳手架並承擔費用,根據合同第一條第3款的約定“鋁塑板施工”屬於上訴人的施工範圍。因此,“滿鋪施工平台”的工程量不應計入上訴人應完成的工程量中,而“鋁塑板施工”的工程量應只計量上訴人的施工量,而該監理員卻不顧自己的職責,超越自己的權限,對不符合施工合同的工程量,隨意亂計,其行為因違法而無效。

三、僅根據《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權扣除上訴人的哪些款項,且扣除這些款項明顯違背合同約定。

第一、從該表中不能看出哪些款項要扣除,沒有任何文字表述指向要扣除的項目和金額。該表最多僅能證明有對“塔吊費”、“電費”、“滿鋪施工平台”、“鋁塑板施工費”、“清理費”這些項目的費用的統計數字,而不能證明這些項目費用是應該扣除的款項。

第二、這個確認表並沒有確認這些費用是被上訴人支出的,因此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權扣除,這個確認表也沒有確認上訴人是義務承擔主體,因此,不能證明應該從上訴人處扣除。

第三、確認表中的“塔吊費”、“電費”、“滿鋪施工平台”、“鋁塑板施工費”、“清理費”共計408991.2元,金額巨大,但沒有任何原始憑證相佐證,就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的維修費,尚且還有結算單、發票相佐證,而此處卻單純幾個數字,其真實性顯然無法令人相信。

第四、根據合同第2.1條的約定,本合同是“包死價”,因此,雙方都無權變更合同的價款。依據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的約定,被上訴人應搭建腳手架並承擔費用,根據《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腳手架搭建必須“滿鋪”,就是所謂的“滿鋪施工平台”。因此該費用應該由被上訴人承擔,在沒有任何合同進行變更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擅自要求從原定工程款中扣除相應金額,顯然違背了“包死價”的約定。

同理,“鋁塑板施工”根據合同第一條第3款的約定屬於上訴人的工程範圍,包括在工程總價裏,根據被上訴人自己提交的證據,被上訴人已確認鋁塑板施工是由上訴人完成的,在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進行了鋁塑板施工的情況下,擅自扣取相應費用不但與合同相悖,而且違背了公平原則。

關於維修義務及維修款的意見

一、本案訟爭的維修事項屬於合同第八條約定的“質量保修”範圍。

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承包的工程在20xx年4月8日即已全部竣工,被上訴人在20xx年7月15日前即已投入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從20xx年4月

8日開始,工程進入保修期,即使認可被上訴人在20xx年7月19日曾發函,上訴人也只應承擔“質量保修”的義務

二、上訴人積極履行了保修義務。

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8,上訴人已經明確答覆被上訴人,上訴人於7月13日派人進行屋面維修,在商討解決方案過程中,因陵水縣第一屆體育運動會於7月16日開幕(證據17的內容),因此,被上訴人通知暫停維修。並告知上訴人施工人員每日在現場巡邏,以便及時維修。被上訴人並未對上訴人的此一回復提出任何異議,應認定為被上訴人認可了上訴人陳述的事實。

三、被上訴人不顧上訴人的反對,將維修工作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施工隊進行維修,屬於違法無效的行為,其支付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的後果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

被上訴人分包的工程是專業工程,屬於專業分包,在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1、12裏也進行了確認。這種專業工程必須由取得專業資質的公司施工和維修,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審核李某、楊某兩個班組的資質,更沒有證據證明這兩個班組取得了網架鋼結構的施工資質,就將維修工程承包給這兩個班組擅自施工,根據解釋第一條“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這一承包行為顯屬無效。根據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即使被上訴人已按證據20、21、22所顯示的支付了多達276600元費用,依法也應當被收繳,而不應將該費用轉嫁到上訴人身上。

四、即使上訴人需承擔保修義務,需要支付因保修產生的費用,根據合同第8條的規定,也應先從質量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才由上訴人支付。

關於提供施工圖紙和竣工資料的意見

一、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4及上訴人提交的證據3,均能證明上訴人已經將施工圖紙移交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4第10點的內容為:“屋頂彩鋼板鋪設與圖紙不符,施工工藝較差……。”從該內容看,被上訴人是對照施工圖紙對上訴人的施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的,足可證明被上訴人已經拿到了施工圖紙。

上訴人提交的證據3,一審已經認可其真實性,上面所列舉的移交資料也包括施工圖紙。

爭議工程施工完畢並得到被上訴人認可的事實,證明了圖紙已經得到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各方的認可。

二、組織審核施工圖紙的義務主體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沒有對施工圖紙組織三方審核,上訴人從未拿到過經審核的施工圖紙,也根本無法給付被上訴人經審核的施工圖紙。

依據《合同》第五條雙方責任第(一)款第2項內容,明確約定了被上訴人對圖紙的組織審核義務。《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2項約定圖紙須經原設計單位、建設方和海南省審圖中心三方審核通過。

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交付施工圖紙後,被上訴人依照合同約定,本應組織三方對圖紙進行審核,但直至今日,被上訴人從未告訴上訴人已經組織三方審核施工圖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將經審核的施工圖紙交付給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監理方同意上訴人按上訴人交付給被上訴人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且工程已經完工並由被上訴人投入實際使用,證明雙方在合同的實際履行已經一致同意變更了合同的原約定。

如果被上訴人執意要求上訴人交付經審核的施工圖紙,則法院必須判令被上訴人先行組織三方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核,在被上訴人將審核通過後的施工圖紙交付給上訴人,上訴人才能履行這一義務,否則,這一義務就是無本之木。

綜上,一審判決扣除上訴人應得的工程款408991.2元,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維修款276600元,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經審核通過的施工圖紙和竣工資料都沒有實施和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代理人:

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範文二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原告委託,經人民法院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就XXX訴寧夏XX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為其代理人,依據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應立即支付拖欠人工費,並承擔欠款利息。

被告承包寧夏XXX有限公司XX工業園區電石項目,為完成該項目的掃尾工程要求原告組織人員按照其要求完成工作,20xx年原告組織人員開始工作,至同年5月30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6月20日經被告結算共計拖欠原告人工費518600原,為明確拖欠事實原告同時出具了該項目原告人工費用的結算清單,明確了原告的具體工作項目及所產生的費用,但該款項被告卻一直沒有支付,代理人認為,原被告之間權利義務明確,拖欠事實清楚,被告理應按照其出具的人工費結算清單支付拖欠原告518600元人工費,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根據以上規定,原告於20xx年5月30日實際己完成全部工作,被告應從該日起承擔欠款利息。

二、、被告託欠的款項,基本上都是農民工的血汗錢,繼續拖欠下去勢必會給社會釀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國務院和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強調,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索要工程款,及時給付農民工工資,多次向被告説明情況甚至乞求,被告卻麻木不仁,無動於衷,喪失起碼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不得,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才舉債提起訴訟。代理人認為,這起糾紛雖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糾紛的背後涉及到幾十名農民工的利益。因此,請法庭從穩定社會的角度判決被告給付工程欠款。同時,也希望三被告從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及時給付工程欠款,妥善解決這起糾紛。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採納。

代理人:劉保平 20xx年1月23日

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範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依法接受原告杭州某工程公司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現就其與被告福州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建設項目工程工期順延的原因主要是1、被告要求暫停施工。2、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3、因被告單方面原因導致工程部分項目設計及工程變更。4、被告逾期供電。5、工程量增加。由此導致工期順延及原告窩工損失的責任應當全部由被告承擔。

1、【被告要求暫停施工】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簽訂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建設項目工程合同書,20xx年12月14日被告支付預付款,工程正常開工建設。20xx年4月23日,被告以廈門市正對廈門某地港區重新規劃、為考慮不確定因素之風險、減少可能造成的不必要損失為由,單方面通知原告暫緩施工,並同意將合同工期延長因延遲付款的相應天數。【證據1、4、41】

2、【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在20xx年2月7日樁基工程完工,3月12日,廈門市建築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樁基檢測報告,原告開始了土建施工。被告卻未按約支付第三筆進度款,並且該第三筆進度款逾期達302天(自20xx.2.7至20xx.12.5)。【證據1、11】

3、【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在20xx年9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將工期約定為自該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算150個日曆日,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約定付款。但被告在20xx年12月20日應當支付第5筆進度款至20xx年4月24日實際付清之日共逾期達126天。【證據11】

4、【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原告早在20xx年1月3日、10月11日、12月10日分別與各設備供應商訂立合同並支付了相應款項,由於被告未能按約支付第6筆工程進度款,導致原告不能向各供貨商支付貨款,被告為避税考慮,提出簽署三方協議,由各供貨商向其開具增值税發票才解決主要設備的供貨。以原告與三供貨商合同約定20xx年2月10日發貨至20xx年7月20日訂立三份三方合同權利義務轉移計算,被告付款逾期至少超過160日。由此導致工期順延及原告窩工損失的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證據2、8、9、11、19】

5、【因被告單方面原因導致工程部分項目設計及工程變更】因被告方原因,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多次要求對部分設計進行變更,在20xx年1月20日將原設計的磚混結構固定式的空壓機房變更為鋼結構的機房,20xx年9月10日提出水泥輸送管道泊位棧橋邊緣需向上(下)移位,長度約15到20米。因此,因可歸責於被告的設計變更和等待設計方案必然導致工期順延和停工。【證據13、22】

6、【被告逾期供電】原被告在原合同中已約定由被告提供電源,20xx年4月22日,原被告與土建分包商簽訂會議紀要,再次明確工程電源由被告在20xx年5月30日提供,系統調試在6月3日完成,但被告直到20xx年10月14日才供電,而原告早已於20xx年9月25日完成全部安裝。被告供電逾期至少達137天(自20xx.5.30至20xx.10.14)。同時也證明被告對該工程的生產使用不可能早於20xx年10月14日。即便因原告原因導致工程逾期,也不會對被告使用該工程產生任何損失。【證據1、20、21、23、24、25,法院向翔安供電局調取的供電合同、現場施工單等證據。】

7、【被告逾期供電】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最終在20xx年9月25日安裝完畢,由於被告逾期至20xx年10月14日才供電,導致工程在20xx年10月31日才通過重車測試和投入使用。依法應當認定20xx年9月25日為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工程竣工之日。【證據41】

8、【工程量增加】在20xx年3月13日,原被告雙方協議增加了散裝自控系統及控制櫃增改合同、庫底電氣控制遷移工程合同、棧橋管道及橋架敷設工程合同、陸域供電點安裝工程合同、網絡電話監控控制系統增設工程合同等5個補充合同總價為100萬元,工期明確約定為配合廈門某地碼頭水泥中轉站工程工期完工。因被告未及時確認新增工程導致停工和工程量增加必然導致工期順延。【證據14、15】

9、【工程量增加】20xx年4月28日原被告雙方協商增加水泥中轉站庫下砌體工程,合同金額為115000元,工期約定30日並需配合生產線施工進度施工,工期延誤一天須支付違約金120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驗收合格並收到發票後10日內支付百分之95,其餘作為質保金在一年質保期滿後支付。而被告已按約支付了該合同金額百分之95等事實證明了被告認可工程施工進度及工程工期順延的責任在被告方的事實。【證據18】

1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二、 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工程質量及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約定。

1、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工程的設計是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性能委託國內權威機構某某某某設計研究院進行,其所提供的設計方案及該工程所採購的全部設備和材料均是通過被告的認可後進行的,所以,工程的性能在理論上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證據1、11對賬明細】

2、該工程已於20xx年10月31日通過重車測試後即投入使用至今達19個余月,被告對工程整體運行性能從未提出異議或整改、維修要求,且相關設備及工程按約定已超過一年的保修期,因此,完全可以確定該中轉站的質量及性能符合合同約定。【證據28、29、30、34、37、41】

3、該工程的卸船、中轉輸送及出庫能力主要由負壓抽吸機、螺桿式壓縮機和汽車衡等設備的性能決定,實際運行能力還受水位環境及操作人員的影響,在被告已對上述設備進行驗收,在使用過程中亦未對其性能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有足夠的理由認定該中轉站的性能達到了合同要求。【證據26、45、48】

4、退一步分析,如果該工程相關設備性能沒有達到合同約定,或者質量不合格,則被告肯定要進行維修整改,但是,被告從未有要求原告就工程相關性能進行整改或維修的行為,也沒有在通知原告並在原告拒修的情況下自行進行維修或委託第三方維修的事實,並且在20xx年11月3日確認尚有質保金506942.25元待保修期結束後支付原告,根據被告確認該工程在20xx年10月31日通過測試後投入使用到20xx年11月3日已使用超過一年的保修期,由此可以認定該工程的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約定並且運行良好。【證據41、44、】

5、根據20xx年7月20日原被告與三供貨商簽訂的協議約定,原告在與三供貨商簽訂的合同中的債權與債務全部轉由被告履行,那麼,即使該工程的相關性能沒有達到原被告合同的約定,那麼,有關卸船能力沒有達到合同約定,則被告應當首先與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聯繫或要求整改或退貨;有關輸送方面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能,則被告應當首先與南京某某有限公司聯繫,要求整改或退貨;有關卸料出庫的性能沒有達到約定,則被告應當與福建某某有限公司聯繫,要求整改或退貨;但是,在此之前,被告從未向上述三家供貨商提出性能方面的維修、整改要求,亦未向原告提出對工程中轉輸送方面性能進行維修或整改的要求,由此可以確認,該工程的性能和質量是符合原被告合同約定的。【證據19、48】

6、被告在該工程通過測試後,原告即先後五次發函要求辦理驗收手續,被告對原告要求驗收的函告均未予回覆。原告於20xx年11月30日向被告提交整體驗收資料、12月28日向被告提交決算書、20xx年3月16日再次交付決算書及其他證書後,被告已於20xx年3月17日出具對賬明細及證明,確認主體工程總金額為9014845元,後期增加1150000元、共計10164845元,累計已付8601899.5元,尚欠1562945.5元。面對原告要求支付剩餘工程款的要求時,被告以原告需提供增值税發票方可付款來搪塞,在原告闡明合同約定為提供工程發票時,被告才以性能未達標為由再次拒絕付款。這充分證明了中轉站的質量和性能完全符合約定。被告關於性能未達標及未通過驗收的真實意思和目的是拖延、拒付、剋扣工程款。否則,被告也不會在通過測試、投入使用並辦理結算後又提出未經驗收及性能未達標。【證據11、28、29、31、33、36、39、40、42、43】

7、20xx年3月13日,原被告雙方協議增加了散裝自控系統及控制櫃增改合同、庫底電氣控制遷移工程合同、棧橋管道及橋架敷設工程合同、陸域供電點安裝工程合同、網絡電話監控控制系統增設工程合同等5個補充合同總價為100萬元,20xx年4月28日原被告雙方協商增加水泥中轉站庫下砌體工程施工發包合同金額為115000元,上述6個合同增加的工程款共計1150000元,被告對此部分工程的質量和性能從未提出過異議或維修要求,但被告也拒絕支付此部分工程剩餘的371050元,説明被告關於工程性能未達標或質量不合格只是被告為達到拖延、剋扣工程款的一個藉口。【證據11、15、18】

8、【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即使該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性能有問題,由於被告已投入使用,則被告不得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工程款。該解釋第14條同時規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之日,本工程已在20xx年10月31日通過測試並由被告佔有和投入了使用,被告提出所謂工程性能未達標及未通過驗收只是其想達到拖延、拒付、剋扣工程款的目的而找到一個藉口,被告依法應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74655.25和利息39601.85元並承擔其他損失。

三、關於拖欠工程款的數額。

原告於20xx年11月30日向被告提交整體驗收資料、20xx年12月28日向被告提交決算書、20xx年3月16日再次向被告交付決算書及其他證書後,被告已於20xx年3月17日出具對賬明細及證明,確認主體工程總金額為9014845元,後期增加1150000元、共計10164845元,累計已付8601899.5元,尚欠1562945.5元,原告決算書關於主體工程總額9014845元及後期增加1150000元與被告一致,關於具體每筆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數額也與被告一致,原告決算書和被告明細賬也完全一致,即被告已支付8704899.5元,尚欠1424945.5元,扣除被告20xx年9月1日支付的48753.25元及20xx年12月20日經廈門某地法院調解由被告代付建安的20xx37元,被告實際還拖欠原告質保金和工程款共計1174655.25元。【證據11、39、41、(20xx)某某初字第1280號調解書】

四、被告提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先由原告提供發票才能付款、工程未經驗收、性能未達標等答辯意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原告此前已就開具發票一事與被告協商,但被告要求原告開具增值税發票方同意付款並拒絕接受原告的工程發票,原告為此於20xx年6月8日前往被告所在地交涉,但被告不但以要求開具增值税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其真實的意思是拒付工程款。故本案中不是原告沒有開具發票,而是被告拒絕接受。【有二份錄音證據證明】

2、由於原告沒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某某合同(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建設項目工程合同書)無效,被告所依據的原告必需先提供發票才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是無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57條、58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14、2條規定,依法確認該工程質量合格並由被告按雙方結算確認的工程款數額支付拖欠的1174655.25元。至於開具發票是原告的法定義務,依法屬於國家税務機關管轄範圍,人民法院不能就發票事宜進行處理。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時會按規定出具工程發票。【證據1、4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7條、58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14、2、1條規定】

綜上,由於被告要求暫停施工、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被告單方面原因導致工程部分項目設計及工程變更、被告逾期供電、工程量增加導致工期順延和原告窩工損失,在工程整體通過測試並運轉良好及原告五次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後拒絕辦理驗收手續並連續運行生產達一年之久後,以未經竣工驗收和性能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以及法院依原告申請查明的事實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長樂市人民法院

杭州某工程公司代理人:曾省明

標籤: 代理詞 施工 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daili/9logq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