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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代理加盟合同

珠寶代理加盟合同

加盟代理,即某企業組織,或者某集團連鎖總部(以下簡稱總部)與加盟商之間相互約定的合作關係。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珠寶代理合同範文,歡迎參考閲讀。

珠寶代理加盟合同

珠寶代理加盟合同範文一

甲方:景德鎮義尚商貿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鎮陶瓷學院(新校區)行政樓107室

甲方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指定代表聯繫地址

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鎮市浮樑縣湘湖鎮湘湖街/景德鎮陶瓷學院湘湖校區行政樓107室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願、共謀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關於代理合作的基本情況 1.甲方自願將合法擁有的珠寶、陶瓷、翡翠等貨品委託給乙方銷售,並由乙方作為受託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對該珠寶飾品進行銷售。

2.乙方需以人民幣現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納一定保證金。甲方根據乙方所交納保證金的數額來確定委託貨品的多少。

3.甲乙雙方承擔各自郵寄費(運費,保價費等)用(甲方承擔寄給乙方的快遞費,乙方承擔退/換貨快遞費)。

4.甲乙雙方聯繫方式、地址需長期有效,如有更換需及時通知對方。

5.每批貨乙方需保證一件貨物的銷售量。

乙方應於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將保證存入甲方指定銀行或支付寶賬户 户名:魏義雄!卡號:

建行:6227003970030164804,雲南省芒市闊時路支行;

工行:62220xx7,江西省景德鎮市新長支行;

農行:62284819,江西省景德鎮市湘湖鎮南安分理處; 支付寶帳號: 第二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以甲方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理保證金,亦可以對該保證金進行經營管理,並且保證資金安全。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商品報價表,以及品牌相關推廣、銷售指導。

3.在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需在一週內退回全部委託貨品,逾期不受理。經甲方確認乙方退回貨品完好無損後,不影響二次銷售後,全額一週內退回乙方保證金。

4.對甲方公司管理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以及貨品代理價格、公司運營模式等商業機密乙方負有依法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5.乙方在保證甲方翡翠等珠寶首飾不損壞、不丟失、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向甲方以乙方保證金為擔保向甲方借翡翠等相關珠寶首飾銷售,所借貨物以所繳納的保證金為限,所借貨物總額價值不超過所繳納的保證金總額。在雙方約定的60天一個週期,甲方以其代理價拿貨給乙方,在此週期結束日,乙方已售貨物需向甲方支付相應貨款,未售貨物需原樣退還給甲方。

6.若乙方在雙方約定週期內損壞、丟失、偷換甲方貨品,根據雙方協商賠償一定金額給甲方。如未按約定時間賠償給甲方金額,甲方有權以乙方保證金折抵相應貨款。

7.為保證公司及其它代理商利益,乙方不準私自摻入其它品牌或者私人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以甲方名義進行銷售,更不準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如有發現,取消代理資格,賠償甲方相關經濟損失,並追究法律責任。

8.為了不擾亂市場,不損害甲方公司形象,乙方銷售貨物的價格浮動不能超過建議零售價的50%,不得狂亂甩貨。

9.每次郵寄過程中雙方都要保價並且當快遞派送員拆包,如有和對方描述不符的貨品,可以拒收;如包裹丟失,明確責任後追究相關經濟責任。

(二)補充

1。雙方簽訂合同後,在一年內不得要求退回出資,除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甲方決定終止代理商資格;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為,導致本代理合作不能正常運營。依法進行清算。

2.雙方保密責任。受託人和委託人應就代理合作及相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該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持續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解除、終止而終止。

第三條 其它

(一)解決爭端方式。

1.因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當地法院判決明確責任後,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即以所繳納保證金的30%;並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

(二)税費的承擔、

1.本協議項下的委託資產承擔相應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雙方銷售所產生的税費以及其它費用由各自承擔。

(三)補充説明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效力等同於主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2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此協議即日生效。

3.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指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公司簽章: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珠寶代理加盟合同範文二

甲 方:萬菊江

登 記 注 冊 地:江西省南昌市

營業執照註冊號:36010020xx589

法 定 代 表 人:萬菊江

郵 政 編 碼:330000

電 話:0791-86255985

傳 真:0791-86255985

乙 方:戈街仂

登 記 注 冊 地:江西省餘干縣黃金埠

營業執照註冊號:361127600099209

法 定 代 表 人:戈街仂

郵 政 編 碼:335100

電 話:0793-3271554

傳 真:0793-3271554

以下簡稱甲方和乙方。

甲乙雙方就深圳市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的“金大福珠寶”縣級代理一事,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公平誠信的原則下籤訂本合同:

一、代理條件

11、乙方必須是合法的獨立運營的公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紀守法經營。

2、乙方在所代理的地區擁有良好的地政關係和高效獨立的運營團隊。

3、擁有獨立、充足的項目資金,同時對珠寶行業有着濃厚的興趣。

4、乙方在所代理區域的縣級城市,擁有使用面積大於100平米的珠寶飾品展廳,作為獨立運作“金大福”項目之用。

二、代理地域及地址

1、乙方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後,向甲方申請獲取“金大福珠寶” 江西省及南昌市的餘干縣代理經銷權,自願接受甲方經營理念,認同並服從甲方的經營管理制度。

2、甲方授權乙方在江西省南昌市開辦“金大福珠寶”產品縣級代理店。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合同期內,甲方授權乙方以該區域“金大福珠寶”產品代理的形式授權地址經營甲方的金大福品牌珠寶系列產品,經營方式為批發。並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加盟條件,發展以零售為經營方式的加盟商。

(2).甲方有權對於乙方的一切經營行為提出意見,乙方應按照意見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考慮。甲方保有對乙方提出經營方向性意見並監督執行的權利。

(3).甲方為乙方提供代理的授權證書,以及乙方認為對乙方經營有用的相關證書、牌匾的復件。

(4).甲方在合同期內,應保證乙方的經營權益。必須按照甲方的區域保護政策及與乙方的區域保護約定限額加盟,(即:縣級代理商該區域只此一家,不再發展其他代理商),否則視為甲方違約。2(5)江西省及南昌市區域內的客户直接聯繫甲方併成功加盟的也視同乙方發展的加盟商,由乙方進行管理。

2、乙方權利與義務

(1). 乙方可以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區域內發展以零售為經營方式的加盟商。金大福代理店內的所有產品只能銷售給金大福加盟商,非金大福加盟商不能在金大福代理店內購買任何產品。

(2).乙方所發展的加盟商必須與甲方簽訂加盟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實行一店一簽,並由甲方向加盟商提供授權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任何第三者簽訂金大福商標再許可使用合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對金大福商標進行使用及處臵。

(3).乙方所發展的加盟商,由乙方在加盟合同簽約前按每店每年付給甲方品牌使用費貳萬元(此收費標準執行時間為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8月01日,在此之後的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4).乙方所經營的珠寶首飾產品必須要在甲方認可的生產廠家(公司)進貨,並保證所有產品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的規定。

(5).乙方可要求江西省餘干縣區域內的加盟商在甲方授權乙方指定的代理店內購貨,具體購貨指標由乙方與加盟商自行約定後報給甲方,由甲方把具體的購貨指標寫進加盟合同的相關條款中。

(6).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規定對其所發展的加盟商及在加盟店購物的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並對消費者的投訴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代理區域內加盟商店鋪所銷售產品,必須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標準標籤統一製作並打印標籤。打印標籤費用按以下標準由乙方統一收取:

黃金首飾每克按國際行情另加工費計算。

以上所收取款項由甲、乙雙方按各佔50%分成,每月1日對帳一次,每半年結算一次。

(8).加盟商所經營的“金大福”店鋪,必須由甲方所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設計及裝修,具體由乙方或加盟商與甲方所指定的裝修公司聯糸。

(9) 加盟商所用的包裝用品(包括但不限於:首飾盒、手提袋、質量保證單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樣品,乙方統一製作後配送給加盟商使用,並收取合理費用,單價需報甲方備案。

3、雙方約定

(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授權給乙方在授權地址內使用甲方所擁有的“金大福”商標、標識、外觀設計、vi形象系統、產品標籤、門店招牌等知識產權產品。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能在授權地址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知識產權產品。乙方以金大福商標製作(包括但不限於:廣告、宣傳單、名片等)廣告宣傳用品需報甲方批准,並把樣品報送甲方備案。

(2). 金大福商標:是指甲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第14類商品標識,註冊商標編號為 ,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第14類商品標識,註冊商標註冊號為 ,其商標標識分別為: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3). 授權經營範圍:鑽石鑲嵌、紅藍寶石鑲嵌、翡翠a貨、黃金、鉑金、 4

18k金、鈀金等飾品的批發。乙方不得銷售授權經營範圍之外的商品。

(4).乙方在本合同簽定後,以獨立開辦公司經營“金大福珠寶”相關產品並獲得該區域代理權的形式經營,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投資、僱傭、承保關係,獨自承擔經營中的債權債務。

(5).在經營中,乙方及其加盟商如需要開展相關活動,涉及甲方人力、物力的,甲方積極配合,但費用由乙方承擔。

(6). 乙方或代理區域內的加盟商需要使用電腦銷售軟件的,必需由甲方提供,並收取費用。

四、合同解除 符合如下條件之一者,本合同予以解除。情節嚴重的,乙方還將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1).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但應該在3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並及時清算對甲方以及其他關係者的債權債務問題.

(2).在經營過程中,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為或因消費者投訴導致有損南昌市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標聲譽的。

(3).末經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將特許經營權發放或轉讓給其他經營者的。

(4).乙方或乙方所發展的加盟商有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情形。

(5).乙方被宣告破產、清算、被接管或者股權及控制權發生重大變化。

(6).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經甲方催促履行或要求改正後,乙方未及時履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追究因乙方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後,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金大福的商標、徽記以及合同相關的行使權利。

五、違約責任

珠寶代理加盟合同範文三

甲 方:萬菊江

登 記 注 冊 地:江西省南昌市

營業執照註冊號:36010020xx589

法 定 代 表 人:萬菊江

郵 政 編 碼:330000

電 話:0791-86255985

傳 真:0791-86255985

乙 方:戈街仂

登 記 注 冊 地:江西省餘干縣黃金埠

營業執照註冊號:361127600099209

法 定 代 表 人:戈街仂

郵 政 編 碼:335100

電 話:0793-3271554

傳 真:0793-3271554

以下簡稱甲方和乙方。

甲乙雙方就深圳市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的“金大福珠寶”縣級代理一事,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公平誠信的原則下籤訂本合同:

一、代理條件

、乙方必須是合法的獨立運營的公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紀守法經營。

2、乙方在所代理的地區擁有良好的地政關係和高效獨立的運營團隊。

3、擁有獨立、充足的項目資金,同時對珠寶行業有着濃厚的興趣。

4、乙方在所代理區域的縣級城市,擁有使用面積大於100平米的珠寶飾品展廳,作為獨立運作“金大福”項目之用。

二、代理地域及地址

1、乙方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後,向甲方申請獲取“金大福珠寶” 江西省及南昌市的餘干縣代理經銷權,自願接受甲方經營理念,認同並服從甲方的經營管理制度。

2、甲方授權乙方在江西省南昌市開辦“金大福珠寶”產品縣級代理店。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合同期內,甲方授權乙方以該區域“金大福珠寶”產品代理的形式授權地址經營甲方的金大福品牌珠寶系列產品,經營方式為批發。並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加盟條件,發展以零售為經營方式的加盟商。

(2).甲方有權對於乙方的一切經營行為提出意見,乙方應按照意見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考慮。甲方保有對乙方提出經營方向性意見並監督執行的權利。

(3).甲方為乙方提供代理的授權證書,以及乙方認為對乙方經營有用的相關證書、牌匾的復件。

(4).甲方在合同期內,應保證乙方的經營權益。必須按照甲方的區域保護政策及與乙方的區域保護約定限額加盟,(即:縣級代理商該區域只此一家,不再發展其他代理商),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5)江西省及南昌市區域內的客户直接聯繫甲方併成功加盟的也視同乙方發展的加盟商,由乙方進行管理。

2、乙方權利與義務

(1). 乙方可以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區域內發展以零售為經營方式的加盟商。金大福代理店內的所有產品只能銷售給金大福加盟商,非金大福加盟商不能在金大福代理店內購買任何產品。

(2).乙方所發展的加盟商必須與甲方簽訂加盟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實行一店一簽,並由甲方向加盟商提供授權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任何第三者簽訂金大福商標再許可使用合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對金大福商標進行使用及處臵。

(3).乙方所發展的加盟商,由乙方在加盟合同簽約前按每店每年付給甲方品牌使用費貳萬元(此收費標準執行時間為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8月01日,在此之後的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4).乙方所經營的珠寶首飾產品必須要在甲方認可的生產廠家(公司)進貨,並保證所有產品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的規定。

(5).乙方可要求江西省餘干縣區域內的加盟商在甲方授權乙方指定的代理店內購貨,具體購貨指標由乙方與加盟商自行約定後報給甲方,由甲方把具體的購貨指標寫進加盟合同的相關條款中。

(6).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規定對其所發展的加盟商及在加盟店購物的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並對消費者的投訴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代理區域內加盟商店鋪所銷售產品,必須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標準標籤統一製作並打印標籤。打印標籤費用按以下標準由乙方統一收取:

黃金首飾每克按國際行情另加工費計算。

以上所收取款項由甲、乙雙方按各佔50%分成,每月1日對帳一次,每半年結算一次。

(8).加盟商所經營的“金大福”店鋪,必須由甲方所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設計及裝修,具體由乙方或加盟商與甲方所指定的裝修公司聯糸。

(9) 加盟商所用的包裝用品(包括但不限於:首飾盒、手提袋、質量保證單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樣品,乙方統一製作後配送給加盟商使用,並收取合理費用,單價需報甲方備案。

3、雙方約定

(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授權給乙方在授權地址內使用甲方所擁有的“金大福”商標、標識、外觀設計、VI形象系統、產品標籤、門店招牌等知識產權產品。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能在授權地址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知識產權產品。乙方以金大福商標製作(包括但不限於:廣告、宣傳單、名片等)廣告宣傳用品需報甲方批准,並把樣品報送甲方備案。

(2). 金大福商標:是指甲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第14類商品標識,註冊商標編號為 ,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第14類商品標識,註冊商標註冊號為 ,其商標標識分別為:

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3). 授權經營範圍:鑽石鑲嵌、紅藍寶石鑲嵌、翡翠A貨、黃金、鉑金、18K金、鈀金等飾品的批發。乙方不得銷售授權經營範圍之外的商品。

(4).乙方在本合同簽定後,以獨立開辦公司經營“金大福珠寶”相關產品並獲得該區域代理權的形式經營,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投資、僱傭、承保關係,獨自承擔經營中的債權債務。

(5).在經營中,乙方及其加盟商如需要開展相關活動,涉及甲方人力、物力的,甲方積極配合,但費用由乙方承擔。

(6). 乙方或代理區域內的加盟商需要使用電腦銷售軟件的,必需由甲方提供,並收取費用。

四、合同解除 符合如下條件之一者,本合同予以解除。情節嚴重的,乙方還將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1).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但應該在3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並及時清算對甲方以及其他關係者的債權債務問題.

(2).在經營過程中,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為或因消費者投訴導致有損南昌市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標聲譽的。

(3).末經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將特許經營權發放或轉讓給其他經營者的。

(4).乙方或乙方所發展的加盟商有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情形。

(5).乙方被宣告破產、清算、被接管或者股權及控制權發生重大變化。

(6).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經甲方催促履行或要求改正後,乙方未及時履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追究因乙方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後,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金大福的商標、徽記以及合同相關的行使權利。

五、違約責任

1、如因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國家政策、戰爭而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在無債權債務問題的前提下,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2. 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區域內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為被政府部門認定有產品質量問題,或因消費者投訴而導致有損南昌市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標聲譽的,為處理上述問題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情節嚴重的,乙方還將承擔法律責任。

3、本合同相關內容和加盟價格體系屬於甲方的商業機密,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後也應該嚴守保密義務。如有泄密,甲方將保留追究乙方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通知與送達 本合同中通知均採用書面形式。通知書如系單位發出應加蓋公章,如系個人發出應有簽名。如無蓋章或簽名,視為未通知。甲乙雙方在收到對方的書面通知時,應當簽收。

甲乙雙方地址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為準。如地址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未通知或延遲通知的,由其承擔法律後果。

雙方均確認往來傳真件的效力。

七.訴訟管轄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雙方一致同意受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合同的終止與延續

合同執行期為 3年,從20xx年7月29日至20xx年8月01日止,如需續簽合同須在合同到期的前三個月內告知甲方,若合同到期,甲、乙雙方沒有續簽合同,則視為合同終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或簽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以補充合同形式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的最終解釋權歸深圳市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

甲方(蓋章): 南昌市金大福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萬菊江

委託代理人:

確 認籤 署:

時間:20xx年7月29日

乙方(蓋章): 戈街仂

法定代表人:戈街仂

確認簽署:江西省南昌市時間:20xx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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