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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訂購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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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曹延利,山東壽光人,XX年從事律師工作,現為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號:150701110532。 擅長領域:保險合同糾紛、經濟合同法律事務等民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曹延利律師以幫助委託人贏得安全和利益為自己的服務宗旨,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保險案件、經濟合同案件,其中比較典型的有: 廣東佳興礦產品加工廠訴中國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保險糾紛案。 壽光趙某等人訴山東農村合作銀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保證保險糾紛案。 張永訴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馮某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意外傷害死亡保險糾紛案。 濰坊萬德朗汽車電氣公司訴昌邑華彤電動車有限公司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王汝明養殖合同糾紛案。在什麼證據都沒有的情況下,取得了對方公司出具的欠款明細表。對方公司出具的所謂大聯保登記冊,存在前後不能銜接,行文和時間不具有連續性,不能認定為大聯保。 濟南藍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訴青州益高發軟件買賣合同糾紛案。 全程代理壽光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為委託人挽回損失200萬元。 秦某訴林某、夏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商好海、吳茂忠訴張某海上作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高玉坤啤酒瓶爆炸傷害案,調解結案。啤酒都帶着保險,一般都可以調解,出事後最好先報案,通知媒體更好。 劉某訴壽光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隋某、於某訴某汽車零部件製造有限公司工傷待遇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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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心得體會

讀完高雲律師的律師專業思維與寫作技能上下兩冊,體會頗多。本書將法律知識融會貫通,為青年律師在法律文書寫作方面指明瞭方向。

一、法律文書

委託代理合同、工作預案、備忘錄、談話紀要、工作底稿、服務陳述、法律服務建議書、法律服務方案、盡職調查報告、常年法律顧問工作報告、法律分析報告、法律意見書、律師函、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管轄權異議書、代理詞等。

二、文書寫作思維

1、律師需要幫助客户實現的是“以法律手段防範風險”而不僅僅是“防範法律風險”。只有同時具備“法律思維”與“商業意識”才能寫出優秀的法律文書。

2、律師的服務態度當然要讓客户滿意,但相比之下,讓客户的目標實現更重要。

律師應該牢記:對於方向和目標,一錘定音的,應該是客户而非律師。

3、律師應該是提出解決方案、幫助客户解決問題的專家而非否定客户意見的質疑者。

4、千萬記住,任何慫恿客户勇敢前進法律建議都是危險和不可取的。

5、誠實和正直永遠是律師最重要的職業道德。

6、最好的律師往往把精力更多地用於思考如何與客户保持緊密的聯繫,如何更好的理解並解決客户的問題,而非僅僅侷限於處理手頭的案件。

7、律師收集資料的手段:到工商、國土房管和車管部門查檔;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創造證據——錄音。

證據的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製作證據目錄,是各種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環環相扣。

8、專業的記錄:工作預案、工作底稿、服務陳述、自我總結、免責聲明

9、將買賣合同改為加工承攬合同——留置權(僅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被留置的只能是動產);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行使期限,則有兩個月的催告期。

10、“訂金”與“定金”——一字之差,何止千金;定金上限為合同對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

11、“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的區別。

12、在文書的簽署過程特別注意:作為律師,有義務事先檢查和事後複核確保文書上籤署各方當事人(包括授權代表)的資格無誤,印章無誤,簽名無誤。落款簽署日期最好只有一個,以免引起混亂。

三、合同寫作

一個完整的合同應當至少具備七大功能板塊:

定義模塊 主要是統一合同當中出現的各種定義和概念,例如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標的、標的物、重要術語或反覆使用的名詞等;

主義務模塊 區分合同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關鍵,主要包括了付款和交付兩個環節;

擔保義務模塊 主要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必要的陳述和保證以及提供抵押、質押或其他方式的合同履約擔保或賠償擔保;

附隨義務模塊 為了解決合同一方擔心因履行本合同而可能導致的知識產權、商業祕密泄露和商業犯罪等問題,合同雙方作出假設約定;

責任分配模塊 為合同雙方設計的一套違約責任和意外事件的認定和分配機制,如合同履行發生問題時選擇適用;

爭議解決模塊 規定了爭議解決的基本規則,包括了合同的語言適用、法律適用和糾紛解決方式選擇規則等;

合同效力模塊和附則模塊 負責分清合同與附屬文件、關聯文件之間關係、合同生效等問題。

1、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正確運用:

所有權保留條款是一個與交付和驗收條款密切相連的條款,它的作用是規定即使標的物已經實際轉移給對方,但出售方仍然可以聲明保留所有權。我國《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在實踐當中,如果所有權保留條款運用得當,合同一方可以在貨物已經交割完畢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很好地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案例一: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正確運用

某工程公司欲向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訂購價值100多萬元的中央空調設備,付款條件是正常運轉後分期付清。我方律師在審查雙方的交易合同後,根據這次交易的收款時間長和條件複雜等情況,提出在設備買賣合同中增加一個“所有權保留條款”,約定在工程公司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我方對設備保留完全的所有權,工程公司不得擅自將貨物轉賣給第三人。具體規定如下:

乙方同意,在乙方完全付清本合同所述貨款前,無論甲方是否已經將本合同所述空調設備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仍然有權對前述設備保留完全的所有權,乙方在未完全取得前述設備所有權的情況下,不得將前述設備再行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亦不得在前述設備之上設置抵押或其他限制性權利,妨礙甲方對前述設備自由和充分地行使所有權。

合同生效後,我方客户按照工程公司指示,將中央空調設備安裝到合同指定地點-----某大酒店。其後,工程公司開始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付款,前期付款還算正常,但款項支付到一半後,工程公司因與某大酒店發生合同糾紛,捐款潛逃。我所律師收客户委託前往某大酒店進行追收,發現已有多家酒店用品供應商因向當初負責籌建酒店的工程公司追討欠款不成,改成向實際使用人某大酒店起訴追討,但均被法院以原告與某大酒店沒有合同關係為由予以駁回。我所律師及時運用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確立訴訟請求為要求返還中央空調設備,由於合同約定明確,我們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審判決勝訴。這一結果迫使實際使用人某大酒店主動與我方和解,清償了剩餘的設備欠款,從而使客户挽回了全部經濟損失。

案例二: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錯誤運用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了一份金屬銅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自給乙公司分批發貨;乙公司分批支付貨款;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分批支付的貨款之前,該批貨的所有權仍屬甲公司。合同生效後,甲公司分批給乙公司發貨物XX於噸,乙公司應當分批支付總價款3200餘萬元,但乙公司沒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期限分批支付貨款,拖欠甲公司貨款428萬餘元。

甲公司多次索要貨款未果,而此時金屬銅市場價格急劇下降30%,如甲公司按照合同所有權保留條款將金屬銅取回,會受到嚴重損失,因此甲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償付所付欠款,並承擔違約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而沒有請求乙公司退換貨物。乙公司答辯認為,依據合同中關於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約定,未付款的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屬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應取會這部分貨物即可,因此不同意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關於乙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依據我國民法中的物權和債權理論進行分析就會比較清晰,所有權保留條款針對的是對標的物所有權,即合同雙方對物權的轉移條件和時間附條件,但對於乙公司付款義務並未約定類似條件,即合同雙方對合同債權的履行並未約定類似條件。由此推論,即使甲公司取回了標的物,合同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因此,乙公司不能主張甲公司取回了標的物雙方就已解除了合同,同理,則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付清款項。

最後,法院據此判決不採納乙公司的抗辯意見,全面支持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所有權保留條款的例外

海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海安縣愛之緣服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情:XX年4月,海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原告)和海安縣愛之緣服飾有限公司(被告)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45萬元,被告一其合法擁有的設備做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被告未履行還款,原告訴至法院。上海貴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揚州分公司(第三人)述稱抵押之設備是被告和第三人於XX年簽訂買賣合同時,第三人出售給被告的,合同約定在被告付清貨款前第三人對設備享有所有權。後被告未付請貨款,第三人訴至法院,後調解結案,目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故設備的所有權沒有轉移,被告的抵押行為無效。

江蘇省海安縣法院認為,被告有義務將抵押物的權屬狀況告訴原告而沒有告訴,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由於被告是合法佔有該抵押物,且購買設備的發票也是被告,原告訂立抵押合同時沒有理由不相信該設備不屬於被告,原告主觀上沒有過錯,且抵押辦理了登記,應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之權益應該保護,原告有權在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第三人可以以侵權之訴另行向被告追償。

本案的關鍵在於農村信用社善意無過失,並且抵押已經辦理登記手續。

2、關於保證條款

合同一方為了確保交易安全,往往要求另一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它既是一種較常見的法律行為,同時又比較容易產生糾紛。實踐當中,制定保證條款一般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寫作要點

保證方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比一般保證更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一般喜歡選擇連帶保證方式。

保證內容 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的範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的範圍 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

保證期間 以雙方約定期限優先。

問題剖析

在實踐當中,保證條款常見問題如下:

合同還是條款 為了突出保證的獨立性,保證合同一般另行製作,只簽訂保證條款而沒有獨立保證合同的並不多見。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保證合同和保證條款都屬於主合同的附屬部分,一般而言,擔保合同的效力以主合同的合法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合同各方可以特別約定,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時,擔保合同仍然有效,但這一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或公共利益,例如主合同是企業間的借款合同,違反了中國法律關於禁止企業之間接待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即使約定保證合同有效也屬於違法而無效;主合同部分無效時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擔保人仍對有效部分承擔責任。

保證範圍 在實踐當中,保證範圍裏什麼是“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這個問題爭議頗多,尤其是關於交通費、通訊費及律師費的性質認定。法官對這個範圍的理解各異,該類費用往往得不到支持。較為切實可行的辦法是在擔保合同中將擔保範圍和費用種類明確約定,這是避免爭議的根本解決方法。

保證期間 實踐當中,不少當事人曾經習慣將保證期間表述為“到主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在《擔保法》生效後,這種方法會被認定為約定不明,因此,比較保險的做法是規定保證期間的具體期限,具體到時、日、月、年。

在本案中,原告與保證人未就保證期間進行約定,適用6個月的保證期間。

3、付款和驗收條款 甲方於XX年3月1日交貨,乙方驗收貨物完畢後 日內付款。

4、發票條款:收款方先行開具載明本合同規定金額的發票給付款方,付款方在收到上述發票之日起 日內將相應款項劃至收款方指定的賬號。此外,也可以在發票背後加註一行語氣温和但指示明確的説明:請付款方在收到本發票 日內將對應本發票記載金額之款項劃至指定賬號。

5、附隨義務條款包括保密條款和通知條款

通知條款:甲乙雙方關於本合同履行和相關事宜的通知,應當按照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發出。通知一般以對方代表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為準。如果以特快專遞或者掛號形式寄送的,自發處之日的第四日視為送達之日。 這種方法會被認定為約定不明,因此,比較保險的做法是規定保證期間的具體期限、具體到時、日、月、年。

6、留置條款僅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被留置的只能是動產;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行使期限,則有兩個月的催告期。

7、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條款

合同解除條款的範本:

(1)、無論何等原因,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按時足額交貨或付款的,均構成實質性違約行為。

(2)、發生上述第1項行為的,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發出催告通知,違約方應當在收到催告通知三十日內按照本合同規定無條件自動履行完畢。

(3)、無論何等原因,假若違約方在收到前述催告通知三十日內,仍未按照本合同規定自動履行完畢的,守約方有權宣佈解除合同,違約方對此不持異議,並需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如有)。

8、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確定違約金損害賠償的限額原則,這就是“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這一規定中,明確了違約賠償的範圍包括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間接損失需要在合同當中予以明確。

違約金的數額:首先,違約金的調整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不得依職權主動調整。其次,違約金的調整是對數額的調整,而不是對違約金標準的調整。第三,當事人申請增加違約金的,只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就應予以增加,無需審查是否過分低於造成的損失。第四,對於減少違約金問題,以違約金是否超出損失的30%為衡量標準,如超出30%,則應認定為過高,應酌情調整到30%以內;如超出損失,但未超出損失的30%,則不認定為過高,無需調整。

9、糾紛解決條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可以約定選擇仲裁或法院訴訟兩種途徑。

選擇仲裁必須明確具體仲裁機構,否則無效。

選擇法院,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中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例如房地產買賣合同,我國法律強制規定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合同雙方不能在合同當中約定房地產案件的管轄法院。

10、合同生效條件條款

簽署生效的版本: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約定生效的版本: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並且乙方向甲方本合同規定款項後生效。

法定生效的版本: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簽字蓋章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1、合同文本條款

為明確合同文本份數和效力等問題,可以規定如下條款:

本協議共簽署原件 份,中英文原件各 份,各份協議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各份協議文本作為向政府部門申請審批時使用。

12、在文書的簽署過程特別注意:作為律師,有義務事先檢查和事後複核確保文書上籤署各方當事人(包括授權代表)的資格無誤,印章無誤,簽名無誤。

落款簽署日期最好只有一個,以免引起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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