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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採經營承包合同書(精選3篇)

礦山開採經營承包合同書(精選3篇)

礦山開採經營承包合同書 篇1

甲方:

礦山開採經營承包合同書(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雙方就礦山企業承包經營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赤峯金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給乙方經營,具體經營項目為礦山開採和礦石銷售。

二、開採範圍:以甲方持有的C57120xx2279號、C87120xx3466號採礦許可證確定的範圍。

三、承包期限:從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至採礦許可證範圍內的礦石開採完畢止。

四、承包費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承包費以乙方開採的礦石量多少計算,每日開採量在 噸以內,按每噸20元給付甲方承包費,每日開採量超出 噸的部分,按每噸15元給付甲方承包費。甲乙雙方每一週結算一次,並將承包費支付給甲方。

五、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合同生效後 日內,甲方將赤峯金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税務登記證、機構信用代碼證、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交予乙方。

(二)甲方負責修建從礦山至初頭朗鎮 村的柏油公路,路面寬為8米至10米,費用由甲方承擔,並保證乙方在經營生產期間運輸礦石的車輛通行順暢。

(三)企業的一切證照的年檢、審核、延續、擴採事宜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乙方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五)甲方派遣工作人員與乙方共同對開採礦石的數量進行統計並結算,甲方派遣的工作人員工資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要保證其發包的企業所有證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證沒有將該礦山企業用做抵押擔保。

(七)在乙方承包前該企業的債權歸甲方享有,債務由甲方承擔。

六、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在 日內向甲方交納承包礦山保證金200萬元,該保證金在承包期滿後由甲方退給乙方,如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需賠償時,可從該保證金中扣除。

(二)乙方須在每次結算後 日內將承包費打入甲方指定的賬户,遲延給付按日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經營期間所僱用工人的工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均由乙方負責支付和交納。如未給所用工人交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所需設備均由乙方自己購置,承包期滿後均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應在甲方發包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和越界開採。

(六)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歸乙方享有,債務由乙方承擔。

七、 違約責任:

(一)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間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該礦山企業,不得將該礦山企業抵押,也不得另行發包給他人,如違約須賠償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二)乙方在承包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承包的企業轉包他人,也不得將該企業抵押。

(三)甲乙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八、 本合同經公證後方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存留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礦山開採經營承包合同書 篇2

甲方(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為加快村荒山開發、治理,增加集體收入,經甲方會議討論及民主議定通過,乙方取得本合同內荒山開發、治理的承包權,為此訂立此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承包項目名稱:座落、面積及四至範圍及尺寸:

二、承包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為每年每畝 元,共計 元(大寫)。

四、承包費的履行期限:

五、甲方承諾本合同已經獲得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其合同條款為代表會通過條款。

六、乙方履行該合同時,有權使用該村道路、水、電。

七、乙方擁有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使用權、收益權,乙方有權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八、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自主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流轉承包項目,其收益歸乙方。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十、乙方具體開採、治理、經營權限。

1、有權開採、出售、加工本荒山承包範圍內及地下各類所有石材。

2、石材枯竭或因乙方行為放棄開採後,乙方應將荒山進行平整。

3、平整出的土地,宜林、宜農由乙方任意經營。

十一、乙方整治出的土地面積享有政府補貼權。

十二、甲方保證四至清楚,界至明確,確保開採、整治、經營權的正常行使及收益權不受侵害。

十三、在乙方合同期內,原有道路、水、電設施、灌溉設施要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同意乙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承包範圍內修路,修築灌溉設施構建臨時住宿、辦公用房和其其他養殖棚舍,不併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承包的荒山,如因國家徵用的,徵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到不追究對方責任,政府土地補償款歸甲方,其他補償歸乙方。

十五、違約責任。雙方應信守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必須向守約方交 萬元違約金,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十六、合同期內,若發生糾紛,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所形成的協議是本合同組織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協商不成,可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送有關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蓋章):簽名: 簽約日期:

礦山開採經營承包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平等協商,就甲方的營業執照所注:西藏昌都地區察雅縣卡貢鄉鄧許村的察雅卡貢鐵礦的具體承包事項,甲乙雙方自願訂立如下承包合同:

一、承包年限:

自20xx年8月5日起至甲方的礦產權的營業執照每審驗有效一次,本承包合同即隨之順延一次。如甲乙任何一方決定,何時不適合順延本合同,需提前一年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本合同自動順延5年,餘類推至甲方終止開採權為止。

二、承包經營範圍:

開採、銷售、運輸、加工。

三、承包方式:

由乙方獨立自主經營管理,自負盈虧。

四、甲方的權力及義務:

1、按本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經營,照章納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工作。如乙方在該礦經營開採礦石期間,所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政策方面的支持時,甲方應全力以赴地給予大力支持。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該礦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證照及相關手續。並給留存該證照及手續的複印件及亮證經營。

3、甲方需給予乙方支持營造良好的順利進入該礦區經營施工的條件及環境。使乙方合法有效的依照本合同及時順利地開展工作。

4、甲方負責當地地方資源費用,負責協調處理好相關主管部門、行政部門的相關事務及關係。負責協調處理好當地居民民族關係。處理與本礦經營開採有關的建築物的拆遷安臵工作及相關事宜,並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以使生產正常運行。

5、乙方在該礦經營開採礦石期間所需的炸材即炸藥、雷管,由甲方提供,按乙方上報所需計劃數量,滿足供應,以勉影響延誤生產開採工作的進程及經濟效益。

五、乙方的權力及義務: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第三款行使自己的權力。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範圍內,乙方有權建立以承包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維護國家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守法經營,照章納税。搞好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係,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搞好與當地居民民族的關係。更要搞好與甲方之間的關係。嚴格自覺履行好本合同各項條款。乙方需在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之日起,以第二天為計,在20天之內乙方進入該礦區的施工現場,開展全面有序地生產計劃,安排工作,展開施工。

2、在生產經營期間,在各個環節與過程中,要認真負責,用心做事,以安全生產為根本,以效益為主導,向安全要效益,多、快、好、省地不斷提高生產效益。制訂好自己的全面安全、合理、高效經營生產的規範化管理制度,章程及相關措施,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安全高效地正常運行。

3、乙方在經營生產採礦過程中,如遇文物、管線等地下埋設物,應及時請示甲方的處理意見,及時作出妥善保護與處理。

六、乙方向甲方上交承包費的數額,標準及方式:

1、按甲乙雙方共同統計的鐵礦石的實際數量與甲方進行結算。每噸鐵礦石為人民幣: 元。

2、乙方向甲方上交承包費的期限與時間為:每3個月結算一次。為每第一個3個月的最後一個月的15號至第二個3個月的第一個月的5號之前與甲方結算完畢,交清第一個結算期的承包費。如遇節假日順延。乙方如逾期不能向甲方及時結算兑現所結算承包費,乙方甘願承擔接受甲方按每噸鐵礦石的承包費數額的5%的罰金。(指乙方超過結算日的一個月之內以故意拖延、推諉)。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認真遵守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

如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該採礦被取締或被強制關閉,乙方甘願承擔其法律責任及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甲方可有權隨時追究其責任。乙方且無抗辯力。如遇國家政策的調整及外部原因與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如遇客觀原因暫時停產,到時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也可暫停上交承包費,直至重新恢復正常生產。

2、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3、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造成無法經營生產或連年虧損,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並由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依本礦(30%—65%)品位的鐵礦石 萬噸折現行市場價的代價作為違約方承擔賠償的標準。

4、如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後,由於一方違約至使本合同不能實施,由違約一方賠償對方合同違約金及本合同內規定的各項條款的違約責任。依本礦以年產量為(30%—65%) 萬噸的鐵礦石,折現行市場價的代價賠償對方。

八、請甲方協助、協調在該礦建選礦廠的事宜

1、乙方已作充分準備,在該礦區投資人民幣5—6千萬元新建一座選礦廠。(年產50—80萬噸鐵精粉)此選礦設備也已派專項負責人正在洽談。各項數據及技術均已掌握。因此乙方建該選礦廠的用地問題及諸方面的事宜懇請甲方給予大力支持全方位的協調幫助。

2、如該選礦廠建成投產後,能給該礦帶來諸多益處。既符合國家節約能源、資源的政策,又能大大提高該礦的自身價值和生產經濟效益。該礦的高、低品位的鐵礦石皆能產生各自的價值和經濟效益。更大幅度的減緩道路不便、運輸困難的壓力。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具體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及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下列方式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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