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裝飾承包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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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裝飾承包合同 篇1
經雙方協商,承包給作業班組,包價為元/M2,訂立以下協議:
一、 合同雙方:
甲方:
乙方:作業班組
二、 承包內容:
三、 工程質量等級:
該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
四、 合同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1、 甲方負責材料供應,協調各種工序施工。
2、 乙方必須按設計、施工規範及施工技術交底要求施工,在施工中發現材料質量問題及時彙報。乙方要提前一週提出材料計劃,按時完成甲方安排的施工進度計劃,並配合其他專業施工。
3、 乙方必須保證安全施工,杜絕重大傷亡事故,避免輕傷事故發生。如乙方不按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發生事故的責任自負。
4、 乙方在施工中領取材料必須經過保管員准許,不準發生浪費和偷工減料現象,如發生浪費和不按設計施工,發生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5、 乙方認真按照施工技術交底施工,做好下班前的質量檢查和分項工程質量自檢,負責施工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質量驗評標準中優良的規定,教育本組人員精心施工保護成品。在施工中發生超出質量驗評標準的一律不給計算工資,不合格的一律返工重作,並扣罰返工所用的材料費。
6、 乙方施工完的每道工序必須經項目部技術質量人員複檢合格之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月報工必須經項目經理、工長、技術員和質量檢查員簽字後才能生效。
7、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有權對不合理的進度安排提出異議,但經雙方協商確認後,必須按時完成。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安全保護用品。
8、 乙方簽訂協議後向甲方交付安全施工抵押金元,要求乙方在施工中遵守安全法規及安全條例,班組作業完工後,未發生安全事故及未違反現場安全規定,此項押金如數退還。
9、 為保證現場文明施工,要求乙方在現場遵守文明施工條例,乙方向甲方交付文明施工抵押金元,作業完工後乙方未違反文明施工條例,甲方將此項押金如數退還。
五、 承包款結算方法:
乙方必須在每月3日前報上月工作量(如在3日後上報則與下月一起結算),履行簽字手續後結算完成工程量的80%工資,工程完工後經有關單位驗收達到優良標準後一次結清全部承包款工程。
六、 合同一經簽定,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如單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七、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工程裝飾承包合同 篇2
發包方:
承包方: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內容: 。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有行政隸屬關係不變)。
第三條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必須堅持生產 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四條 承包經營的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承包經營形式: 。
第六條 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數額:承包方按(遞增) %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時間按 計劃,即: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第七條 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於每年的 月 日前向被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 元。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被承包企業可以單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第八條 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
1、通過清產核資,發包時,被承包企業的總資產為 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 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 元人民幣。
2、承包期間淨資產應保持或增值總額不低於 萬元。其中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3、企業資產的維護 。
設備完好率達到 %;固定資產淨值率 %。
4、閒置資產的處理辦法: 。
5、新產品開發 項,主要新產品是: 。
6、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技術投資總額 元; 年為; 年為 元。
第九條 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處理,貸款歸還: 。
第十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發包方:
一、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監督、檢查權;
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了預承包者對被承包企業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侵犯企業的財產權利、經濟利益;
三、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四、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變更、註銷等批准和登記手續;
五、(其他:) 。
2、承包方:
一、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並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製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被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持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並報原機構批准。
四、對被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
五、承包經營期間,若以被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六、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税。
七、應在每月 (季)的 日前據實向發包方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八、(其他:) 。
第十一條承包方的收入。
1、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 收入。
2、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 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
第十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債務的安全線為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 。
第十三條 承包期間對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 。
第十四條 承包期間企業的勞動管理: 。
第十五條 承包期間工資、福利管理: 。
第十六條 承包期間企業的保險辦理: 。
第十七條 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
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
1、 。
2、 。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1、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
2、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本合同期滿$%日以前,承包企業應由發包方委託的審計機構進行清核;
2、清產核資的原則: ;
3、計價辦法: ;
4、移交程序: 。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長承包期限;
2、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造成承包方無法正常生產的,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 時間內不能上交承包金的 %,發包方有權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
4、連續年 (月)未按合同規定上繳承包金的,或承包方嚴重違反合同或法律、法規的,發包方除有權收繳承包方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外,還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承包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後,如企業仍實行招標承包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須經被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准後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審批機構批准起三十日內,應由 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工程裝飾承包合同 篇3
牆裝飾承包合同範本
發包方:
承包方: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內容: 。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有行政隸屬關係不變)。
第三條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必須堅持生產 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四條 承包經營的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承包經營形式: 。
第六條 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數額:承包方按(遞增) %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時間按 計劃,即: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第七條 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於每年的 月 日前向被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 元。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被承包企業可以單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第八條 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
1、通過清產核資,發包時,被承包企業的總資產為 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 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 元人民幣。
2、承包期間淨資產應保持或增值總額不低於 萬元。其中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3、企業資產的維護 。
設備完好率達到 %;固定資產淨值率 %。
4、閒置資產的處理辦法: 。
5、新產品開發 項,主要新產品是: 。
6、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技術投資總額 元; 年為; 年為 元。
第九條 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處理,貸款歸還: 。
第十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發包方:
一、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監督、檢查權;
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了預承包者對被承包企業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侵犯企業的財產權利、經濟利益;
三、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四、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變更、註銷等批准和登記手續;
五、(其他:) 。
2、承包方:
一、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並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製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被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持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並報原機構批准。
四、對被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
五、承包經營期間,若以被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六、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税。
七、應在每月 (季)的 日前據實向發包方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八、(其他:) 。
第十一條承包方的收入。
1、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 收入。
2、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 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
第十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債務的安全線為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 。
第十三條 承包期間對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 。
第十四條 承包期間企業的勞動管理: 。
第十五條 承包期間工資、福利管理: 。
第十六條 承包期間企業的保險辦理: 。
第十七條 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
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
1、 。
2、 。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1、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
2、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本合同期滿$%日以前,承包企業應由發包方委託的審計機構進行清核;
2、清產核資的原則: ;
3、計價辦法: ;
4、移交程序: 。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長承包期限;
2、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造成承包方無法正常生產的,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 時間內不能上交承包金的 %,發包方有權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
4、連續年 (月)未按合同規定上繳承包金的,或承包方嚴重違反合同或法律、法規的,發包方除有權收繳承包方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外,還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承包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5、 。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後,如企業仍實行招標承包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須經被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准後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審批機構批准起三十日內,應由 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承包經營期限計算始於登記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承包經營的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按登記機關的規定辦量,合同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 。
2、 。
3、 。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並送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方、承包方各執 份。副本一式 份,分送 、 、 。
發包方:
承包方:
住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 話:
開户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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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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