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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崗石採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通用3篇)

花崗石採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通用3篇)

花崗石採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 篇1

需方:--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花崗石採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通用3篇)

供方:--(以上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會議中心一期(工程項目)石材加工供應,經友好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加工物概述

序號品名加工形狀規格尺寸(㎜)數量單價金額備註

注:1、如工程需要,甲方花崗巖用量超過合同約定面積的5%,如要求乙方繼續供貨,則必須提前通知乙方,給予乙方合理的時間備料加工。

2、最後結算以實際出貨量及實際加工量為準。

3、合同暫定金額為貳佰伍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元人民幣。

4、單價為貨到工地落地價,不含異形加工費等費用。

二、原材料及生產加工

本合同貨物所需原材料由甲方指定,乙方提供並依據甲方簽署的加工清單、加工圖紙及雙方確認的樣板進行加工。

三、質量標準

1、花崗巖屬天然產品,難免存在天然色差與瑕疵,儘量保證石材顏色基本一致;

2、根據花崗巖產品屬性,天然花崗巖按國家頒佈的JC/T204-20__和GB/T18601-20__標準。

3、花崗巖的放射性符合國家標準GB6566-20__《建築材料產品及建材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資控制要求》。

4、花崗巖材質、顏色應與會議中心使用石材保持一致。

四、包裝標準

花崗巖側面(非裝飾面)註明該石材尺寸。包裝時按裝飾面相對,並按石材的品種、規格分別裝入不同尺寸的木箱中;包裝物使用木箱,木箱須安全、堅固、防雨水、防潮、防震、適合運輸及搬運並註明規格、數量。

五、乙方隨貨提供的附隨資料

1、產品合格證;

2、裝箱單;

3、安裝圖紙及安裝説明(必要時)。

六、交貨地點、交貨方式、運輸和運輸費用承擔

1、交貨地點:。

2、交貨方式:乙方將產品交甲方人員驗收合格清點無誤,並辦理簽收手續。

3、甲方收到乙方貨物時應向乙方出具蓋章的收貨清單或甲方委託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提貨單和裝箱單上簽字確認。

4、乙方委託身份證號碼( )同甲方辦理貨物交接手續。

5、運輸方式:乙方自理

6、費用負擔:運輸、裝卸費用已含在合同價裏。

7、運輸中的損耗由乙方承擔,如包裝箱完好無損,則箱內的石材破損由供貨方承擔。工地落地後的石材損耗由甲方承擔。

七、驗收條款

1、原材料的檢驗及加工質量的驗收按照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的參照建材行業標準。板面的顏色和花紋與乙方提供的樣板基本一致。

2、貨到工地兩日內,甲方與乙方共同開箱驗收,驗收內容為:對裝箱單所示數量、加工的規格尺寸以及外包裝破損情況進行驗收,如有異議應在貨到工地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雙方協商解決。否則視為該批產品全部符合合同約定。如貨物在晚上到,當晚清點箱數,於第二天進行具體驗收。

八、交貨期限

1、花崗巖的交貨方式為分批交貨;

2、乙方在自收到甲方全額預付款並雙方確認圖紙、技術資料無誤後的15天內開始交付首批花崗巖,以下各批次花崗巖的交貨時間和數量由乙方根據甲方實際要求提供並被甲方確認的供貨計劃執行;

3、如設計變更圖紙及實際交貨量和合同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數量和暫定金額則交貨期順延;

4、最後一批圖紙的技術資料甲方應於發貨前20天提供給乙方,否則順延交貨期;

九、貨款的結算

1、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暫定金額30%預付款,預付款於最後一批貨款中衝抵貨款結清。

2、結算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書面訂貨單、甲方出具給乙方的收貨清單或乙方提供的並由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提貨單、裝箱單為依據;

3、到貨量達到總供量的50%甲方應向乙方全額支付該批貨物價款,此批貨款按約支付後,始發後批貨物;最後一批貨到工地三個工作日內結清所有貨款。

4、如合同實際金額預計超過合同暫定金額,甲方按超過部分金額向乙方交納同比例預付款;

5、當甲方在乙方帳户餘款不足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額時,乙方可以中止合同訂單生產。

十、所有權轉移

每批石材的所有權自甲方支付合同約定的該批石材貨款給乙方之日起轉移給甲方。

十一、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或乙方原因無法履行本合同時,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5‰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能按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貨款的1‰違約金。

3、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期限交貨,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貨物價值1‰違約金。

十二、索賠

發生索賠事件時,甲方或乙方應在發生引起索賠事件的十五日內向對方書面提出索賠,對方應在按到索賠書後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如任一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則喪失索賠權。

十三、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水災、海嘯、地震、颱風、戰爭以及重大公共疾病)時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但不能免除告知義務。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如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可依法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有加工圖紙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經雙方在改動處簽字蓋章確認,任一方擅自對本合同條款的改動均屬無效改動。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地址:地址:

電話及傳真:電話及傳真:

開户銀行:

帳子號:

花崗石採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 篇2

借條

為     (目的),今收到某某(身份證號:      )以 (現金或者銀行轉帳)出借的人民幣     元(小寫¥     ),借期 (如伍個月)個月,月利率 (仟分之 ), X年XX月(如貳零壹伍年壹月叁日)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仟分之拾)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      )

X年XX月XX日

一張標準的借條往往可以避免很多的民間借貸糾紛,寫清借條的目的可以防後期被認定為賭債或者其他非法債務,導致民間借貸不被保護;寫清身份證號可以避免當事人出現同名同姓不同人的情況;寫清支付方式如現金則可以避免因數額大卻沒有付款憑證導致借貸關係不被不認可;以大小寫方式寫清金額可以避免金額出錯;對於借條中一切數額以漢字大寫書面則被擅改。同時借條的書寫儘量緊湊不要留大空間,以免被有心人利用。

花崗石採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 篇3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署地)

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稱)(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的__________號船舶(船旗國: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號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下稱"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稱)(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的代表________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救助方應以應有的謹慎救助__________號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並將它們送到__________或以後商定的其它地點,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商定地點,可送往任一安全地點。當獲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財產已被送到前款規定的地點時,被救助方應及時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時接受,被救助方應對非屬救助方過失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二條被救助方應與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獲得准許進入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地點;免費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機器、裝置、設備、錨、錨鏈、物料和其他屬具,但救助方不應無故損壞、拋棄或犧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財產。

第三條救助方有義務在合理需要的情況下,尋求其他救助方援助。被救助方或船長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參與救助作業時,救助方應接受此種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報酬金額不受影響。

第四條在救助作業過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長均有義務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條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外,救助方對本合同規定的救助標的進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未取得效果的,無權獲得救助報酬。

第六條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其他財產、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的份額。

第七條確定救助報酬,應體現對救助作業的鼓勵,並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險的性質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九)用於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救助報酬金額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第八條由於救助方的過失致使救助作業成為必需或更加困難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的,應當取消或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

第九條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所獲得的救助報酬,少於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於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救助方進行前款規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規定應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組成的仲裁庭認為適當,並且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因素,可以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的總數額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條所稱救助費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業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費用和實際使用的救助設備、投入救助人員的合理費用。確定救助費用應當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八)、(九)、(十)項規定的各項因素。在任何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全部特別補償,只有超過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能夠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方可支付,支付金額為特別補償超過救助報酬的差額部分。由幹救助方的過失未能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剝奪救助方獲得特別補償的權利。

第十條為了保全救助方應得的救助報酬,在救助作業結束後,被救助方應根據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個銀行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滿意的擔保。船舶所有人及其僱傭人、代理人應在獲救的貨物交還前,盡力使貨物所有人對其應承擔的救助報酬提供滿意的擔保。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擔保以前,未經救助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獲救船舶和其他財產從救助作業完成後最初抵達的港口或地點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認為被救助方將要違反或企圖違反本款規定,有權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上述擔保金額應包括利息和進行仲裁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在內。

第十一條在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可能適用的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應根據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滿意的擔保。

第十二條如果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長沒有明確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務,本合同的規定應適用於這種服務。

第十三條本合同是由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簽訂的,各所有人應各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救助報酬金額應由獲救船舶和其他獲救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佔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參加同一救助作業的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及/或特別補償,根據第七、八、九條的規定由各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間以及簽訂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間根據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組成的仲裁庭,有權根據救助方的請求,在合理條件下,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的金額。被救助方根據仲裁庭上述裁決先行支付的金額,其提供的擔保金額應作相應扣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本合同和根據本合同進行的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七條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稱、地址、傳真號、電傳號和郵政編碼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仲裁委員會和對方。否則,一切按該地址郵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該號碼傳送的傳真和電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認為已經過合理的時間即視為已經送達。

代表救助方:_____________代表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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