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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精選13篇)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精選13篇)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1

保險標的範圍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精選13篇)

第一條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衞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裝潢;

三、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牀上用品;

(三)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裏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窪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佔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佔40%(農村30%),衣物及牀上用品佔30%(農村15%),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佔30%,農村農機具等佔25%.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2

1、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一)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衞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裝潢;

三、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牀上用品;

(三)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裏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窪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佔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佔40%(農村30%),衣物及牀上用品佔30%(農村15%),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佔30%,農村農機具等佔25%.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2、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鬆。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後的餘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後生效。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3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衞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裝潢;

三、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牀上用品;

(三)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 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裏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行動、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窪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 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

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佔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佔____%(農村____%),衣物及牀上用品佔____%(農村____%),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佔____%,農村農機具等佔____%.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2、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鬆。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後的餘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後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4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衞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裝潢;

三、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牀上用品;

(三)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 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裏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窪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 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

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佔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佔40%(農村30%),衣物及牀上用品佔30%(農村15%),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佔30%,農村農機具等佔25%.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2、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鬆。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後的餘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後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5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衞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裝潢;

三、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牀上用品;

(三)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 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於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於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及製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於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錶,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牆、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牆、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裏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徵用、佔用的房屋,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於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行動、衝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僱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窪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於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 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

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佔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佔____%(農村____%),衣物及牀上用品佔____%(農村____%),傢俱及其他生活用具佔____%,農村農機具等佔____%.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鬆。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後的餘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後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6

甲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__社區居民)

乙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__社區居民)

丙方:______ (______系______社區居民,______的長子。經由已故居民______的原配妻子______同意,由______承擔贍養義務和合法繼承財產)

甲方之一______與原配妻子______(已故)婚後生育兩個女兒,長女______,次女______.

甲方之二______與原配______(已故)婚後生育一子,名為______(已故) 甲方______和______在1954年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甲方現有房產座落______新村16號樓一單元403號,房屋建築面積為64.7平方米。甲方在該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現年91歲。______,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現年86歲。由於兩位老人年邁,生活不能自理,經兩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達成贍養老人和甲方身後財產處理協議如下:

1、根據甲方的意見和該家庭的特殊情況,乙方和丙方通過協商一致同意兩位老人分別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擔贍養責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輪換負責老人的生活(包括僱保姆工資和生活費用)

2、甲方______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______的醫療費用由丙方承擔。

3、甲方兩位老人全部故去後,對該房產進行作價出售,出售全部房款歸乙方和丙方兩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佔地老人生活費和居民保險以及困難補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歸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歸丙方。

5、甲方現有存款人民幣肆仟元,該款歸乙方和丙方兩方平分。

6、未盡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協商解決。

7、此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見證單位和公證處各一份,該協議公證後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7

立遺囑人:

姓名:

性別:_______;

民族:_______;

年齡:_______;

住址:

身份證號:

見證人(代書人):

姓名:

性別:_______;

民族:_______;

年齡:_______;

住址:

身份證號:

見證人:

姓名:

性別:_______;

民族:_______;

年齡:_______;

住址:

身份證號:

為了防止遺產繼承糾紛,特請_____和_____作為見證人,並委託_____代書遺囑如下:

一、由於本人經常患有高血壓_____或其它疾病,為防止意外死亡和遺產繼承糾紛,特立本遺囑。

二、本人現有主要財產如下:

銀行存款:

房屋_____套座落於:

風險提示: 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

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三、對於上述財產,本人處理如下:

風險提示: 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如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的,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所剩餘的部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銀行存款由_____繼承;

_____座落於_____房屋四分之三套由_____與_____繼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遺願,和平處理遺產繼承事宜。

五、本遺囑一式三份,由_____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風險提示: 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的簽名,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

除了上文所分析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前可以變更、撤銷。

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立遺囑地點:

立遺囑人:_____(捺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書人:_____(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見證人:_____(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代書人、見證人需與_____遺囑繼承人沒有親屬、債權債務、合夥等利害關係.本人會寫字就不要借書人見證人。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8

保險單號碼: 

本公司依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及在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人 

坐落於

下開財產的保險。 

┌────────────────────────┬────┬────┐ 

保險財產項目

│保險金額│特別約定│ 

├────────────────────────┼────┼────┤ 

│房屋及其他附屬設備

│ 

├────────────────────────┼────┼────┤ 

│其他保險財產

│ 

│(見條款第二條二、三、四項)

│ 

├────────────────────────┼────┼────┤ 

│代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財產

│ 

│(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 

├────────────────────────┼────┼────┤ 

│ 

├────────────────────────┼────┼────┤ 

│ 

├────────────────────────┴────┴────┤ 

│保險金額合計人民幣

│ 

├──────────────────────────────────┤ 

│保險費率:每千元

附加盜竊險:每千元

│ 

├──────────────────────────────────┤ 

│保險費:人民幣

│ 

├──────────────────────────────────┤ 

自 年 月 日 時起

│ 

│保險期限:壹年

│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時止

│ 

├──────────────────┬───────────────┤ 

承 保 記 錄

│ 

保險公司簽章

│ 

簽章

登記

會計

複核

年 月 日 │ 

└──────────────────┴───────────────┘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9

家庭財產分配及老人贍養的協議

協議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歲,現住_________。

_________子:男,_________歲,現住_________。

_________女:女,_________歲,現住_________。關係人:

_________,女,_________歲,系_________之妻,住址同_________。

_________,男,_________歲,_________市_________(職業)。系_________之夫。住址同_________。

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並徵得眾關係人同意,達成協議如下:

1、老人_________隨_________生活,負責照顧衣、食、住、行和醫病等事宜。

2、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子女共同負擔_________的生活費用。_________家中生活困難,每月負擔_________元,_________生活較富裕;每月負擔_________元,_________經濟狀況一般,每月負擔_________元:_________因負擔照顧_________生活,免於負擔。各人應在每月初將應負擔之款分別交給或寄給_________,用來安排_________生活。

3、現有座落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宅院_________座,有住房_________間,鋪面_________向,連院落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所有證_________號(由_________保管)。分配如下:

北房_________間歸_________所有;東房_________間和_________間廚房歸_________所有;西房_________間和_________間貯藏室歸_________所有;臨街_________間鋪面歸_________所有。北屋可自住,可出租,但不能出售。非出售不可時,應儘量出售給其他協議人。

4、家中現有電視機_________台、傢俱_________套及生活用品歸_________所有。_________百年後,作價給其他協議人,所得款項用作喪葬之用,不足部分由子女按第二條規定的負擔比例負擔。

以上協議,各協議人均屬自願,保證遵照執行。

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次打印_________份。協議人各執_________份,報街道居委會和__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各_________份,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____份。

協議人(簽字):_________關係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10

最新的家庭財產分配贍養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系孤寡老人,乙方系村民。因甲方雙目失明,無人照管,而乙方自願與甲方達成贍養協議,內容如下:

一、乙方為甲方養子,此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需留專人陪護,並保證乙方的正常生活。

二、乙方在甲方有生之年必須善待甲方,不得有虐待甲方現象。

三、乙方所生子女長子女為張姓,次子女隨乙方姓氏。

四、甲方保障無債務,甲方的自留地及三間莊基地歸乙方所有耕種及建蓋房屋,所建蓋房屋乙方享有所有權,可自由處分。但是必須贍養甲方,保障甲方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甲方的親屬對該房屋、莊基、自留地無權干涉,且無權干涉甲、乙雙方的正常生活。

五、甲方協助乙方在本村入户、生活、經營,享有與本村村民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六、乙方負責甲方的生、養、病、死葬等所有事宜。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後生效,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父)

乙方:_____________(母)

丙方:_____________(子)

甲、乙與丙系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現丙方已成年並參加工作,有獨立的收入,為了家庭的和睦,預防財產糾紛的發生,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丙方的收入每月交給甲方和乙方百分之__________,作為丙在家庭中的生活費;交百分之__________由甲方和乙方代為保存,作為丙方將來的結婚費用。

二、甲方和乙方今後不再承擔丙方的撫養教育費用。

三、本協議的效力至丙方結婚時為止。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附件: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12

協議人:

___,男(女),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

___,男(女),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

___,男(女),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

(家庭成員情況:婚姻、在世與否、死亡時間、等),所分割的家庭財產情況(例如:該房產座落在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混合(磚混)結構,所有權證編號為:襄樊市房權證__區字第________號)。

經家庭成員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三、(其他約定條款)。

協議人:

二o__年__月__日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族,生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叁方系父女關係,現叁方就財產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

一、財產詳細情況

1、登記在_____方名下,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動產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

2、甲方財產包括但不限於:__________產生或存在於境內或境外的所有財產,具體形式如:__________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投資收入;接受贈與的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在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基礎上產生的其他收益;一方因侵權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一方作為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但被繼承人明確表示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除外;個人名下的債權;保險和信託利益;各類動產或不動產;其他各類財產和收益。

二、權利義務

1、本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的房產所有權以及附屬權利待甲方百年後歸屬乙丙雙方,包括房屋增值部分。乙丙雙方作為上述房產的實際所有人,對該房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

2、若甲方百年後,丙方還未成年,該房產暫由乙方代管,待丙方成年後丙方對房產享有處置權;

3、在未經乙丙雙方的同意下,甲方不得以自己方式處分該房產,包括但不限於出賣、抵押,租賃等,凡涉及房產產權相關的處置都需要乙丙雙方同意,乙丙雙方出面處理,甲方不得擅自處理,若甲方違約,需向乙丙雙方賠付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款中甲方婚後取得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部分其所有權歸屬乙方。

5、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甲方婚前取得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部分其所有權歸屬乙丙雙方。

三、雙方均認可,簽訂本協議內容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已向律師諮詢瞭解過中國法律有關規定,也明確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後果;雙方也認可,在簽訂本協議時身體健康,神智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雙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叁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修改,並形成本協議的附件。如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協議繼續有效。

五、簽訂本協議後,若有未盡事宜,叁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 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六、若因財產出現糾紛,叁方可向任意一方住所地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糾紛。

七、本協議簽署目的唯願親人相互信任、互敬互愛、共同經營好家庭。

八、本協議一式叁份,協議各方各執壹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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