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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精選6篇)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精選6篇)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篇1

保險合同構成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精選6篇)

第一條 養老金還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年齡在16週歲以上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間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付期內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的三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付期內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的一點五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於養老金領取期內身故時,保險人按歷年所交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保險人按附表一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九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保險費交付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但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按附表二的規定給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並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註。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養老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篇2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 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七、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 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篇3

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六十五週歲以下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及開始領取日

養老金的領取分為即期領取和延期領取二種。

即期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二種,開始領取日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和一次性領取三種,開始領取年齡分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歲五種,開始領取日為投保人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在本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前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與現金價值中數額較高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

1.約定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本合同終止。

2.約定按年或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本公司於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保證給付十年。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不滿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未滿十年部分的養老金,本合同於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十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終止。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十年後仍生存,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約定養老金開始領取日止五種。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 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如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開始領取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篇4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註、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範圍:凡十六週歲以上、六十九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範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後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後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5、60、65、70週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採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釋義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1%”為利息率按複利計算。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2.5%.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篇5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註、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範圍:凡十六週歲以上、六十九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範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XX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________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________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________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________年固定年金後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________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後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

5、60、6

5、70週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採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____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________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________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________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________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________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____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________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釋義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銀行每月

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________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1%”為利息率按複利計算。

養老金還本保險條款 篇6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於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於收到合同撤銷申請,並收回保險單後,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男性六十週歲,女性五十五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可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領取養老保險金:

一、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一次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從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起每年於生效對應日,男性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領取養老保險金,女性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4.8%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止。

三、從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起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下列公式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男性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12%×(1+5%×(被保險人當年年齡-60));

女性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10%×(1+5%×(被保險人當年年齡-55));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上。

上述選擇由被保險人於領取養老保險金前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前,(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後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後因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35%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前,(一)因意外傷害而身體高度殘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後因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該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於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因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35%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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