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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廉租房方案

申請廉租房方案

一、分配對象及條件

申請廉租房方案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為當地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積低於10平方米(建築面積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取得本縣非農業户口且在本縣實際居住1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五)符合縣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有房認定,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

(三)現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住房;

(四)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自用住房不滿5年的;

(五)已購買待入住或者動遷已安置的住房。

二、申請人應提供的申報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由縣房管中心出具);

(三)民政部門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證明;

(四)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由申請人所在社區核對原件,交複印件)。

三、租金標準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1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計收,超過保障面積的租金按1.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

)計收;

(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1.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計收,超過保障面積的租金按3元/平方米(建築面積)

計收;

(三)今後政府調整住房租金標準時,按新的租金標準重新計算月租額。

四、申報程序

(一)申請家庭持申報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區申報;

(二)申請家庭所在社區受理後,仔細核對,認真審查。經核對審查無誤後,入户調查,核實情況;再組織評議,廣泛徵求意

見;然後在本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三)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由社區將材料報鄉鎮政府審查;

(四)各鄉鎮政府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報縣廉租住房保障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社區;

(五)縣住房保障辦受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確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通過報刊等媒體予以公示,公

示期為七天。對公示有異議家庭,再次入户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取消申報廉租住房資格;對公示無異議家庭,確定為廉租

住房分配對象。

(六)符合廉租房分配的家庭其樓層、房號由縣住房保障辦根據實際情況統一安排。

五、輪候

將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中的輪候排序確定先後次序及

規則:

(一)最低收入無住房困難家庭;

(二)軍烈屬,軍烈屬包括曾在軍隊復役並在部隊立三等功以上退役人員及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

(三)孤、老、病、殘人羣,申請家庭殘、孤、病、老、弱人羣(孤身1人,年齡在60歲以上,無子女,無依靠)、老(夫妻

雙方年齡在60歲以上,無子女,無依靠;或有子女,無贍養能力)、病(患有重大疾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喪失勞動能力

)、殘(1~4級傷殘且有傷殘證書,喪失勞動能力)人員;

(四)無房户,同等條件下的無房户,輪候排序為租住私有住房→與管房單位無勞動僱用關係的租房户→借住直系親屬房屋;

(五)三代同堂,三代同堂必須是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直系親屬;

(六)有房户,有房户指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

當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同時具有系統中輪候排序的幾種情形的,以最先排序條件為準,同時在最先排序條件中優先輪

候。

根據上述排序規則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請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縣住房保障辦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定排隊輪候。

首批入選的申請家庭由縣住房保障辦發放《租賃證》。

放棄實施配租的申請家庭如需再次申請實物配租,須重新提供相關申請、證明材料,再次進入輪候排序。

六、廉租住房退住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縣住房保障辦有權收回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1. 承租人經複檢已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規定條件的;

2. 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3. 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低收入標準的;

4. 經濟條件改善後已購新房的,或繼承受贈房屋的;

5.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6. 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7. 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8.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連續3個月未交納廉租住房配租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經濟條件改善自購住房或者外遷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應及時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並同住一處的家

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承租手續。

七、職責分工

(一)各鄉鎮政府要督促社區指定專人負責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對廉租房的申請對象進行初審。

(二)縣房管中心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現住房面積,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住房狀況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

件提出審核意見,然後將申請人材料返回鄉鎮政府。

(三)縣民政局負責核定申請人家庭收入水平,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按照《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核算辦法(試行)》(渝辦發〔xx〕297號)的規定,就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核算提出審核意見,然

後反饋鄉鎮政府,同時做好統計備案工作。

(四)各鄉鎮政府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武隆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武隆府發〔xx〕

50號)規定,嚴把政策關,切實做好雙困申請家庭的資格審查和上報審批工作。

(五)縣住房保障辦要切實履行職能,認真做好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於每年第

二、第四季度對承租情況進行檢查,每年第四季度對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況進行一次複核,發現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處

理並備案。

(六)在實施實物配租工作中必須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廉租住房的個人,由縣

住房保障辦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資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縣住房保障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

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縣監察局要監督各職能部門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對相關部門及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現嚴重

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縣住房保障辦要暢通投訴渠道,建立投訴、處理工作制度,設立廉租住房分配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對投訴的問題要及

時調查處理,並向投訴人反饋結果。

八、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若遇有廉租住房相關政策調整時,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本方案由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標籤: 廉租房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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