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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精選5篇

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精選5篇

社會實踐對於在校大學生具有加深對本專業的瞭解、確認適合的職業、為向職場過渡做準備、增強就業競爭優勢等多方面意義。小編精選了一些關於社會實踐的優秀範例,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社會實踐報告範文精選5篇

法學實踐報告

我在酷熱中迎來了作為大學生的第一個暑假,也滿懷激情地參加了暑期社會實踐活動。暑假時間過得好快,短短的幾天社會實踐結束了。這段時間對於我來説真的好長!其間有着太多的感觸。我想,這幾天是一個過程,一個學生走向社會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學習到了很多東西,我們在其中成長。

我在酷熱中迎來了作為大學生的第一個暑假,也滿懷激情地參加了暑期社會實踐活動。作為一個大學生有別於中學生就在於他更應重視培養自己的實踐能力,在注重素質教育的今天,社會實踐活動一直被視為高校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新世紀優秀人才的重要途徑。暑期社會實踐活動是學校教育向課堂外的一種延伸,也是推進素質教育進程的重要手段.它有助於當代大學生接觸社會,瞭解社會.同時實踐也是大學生學習知識,鍛鍊才幹的有效途徑,更是大學生服務社會,回報社會的一種良好形式.。

暑假開始不久我便在阜寧縣溝墩法律服務所進行了為期一週的暑期社會實踐,在自己的觀察和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學到了很多在學校學不到的知識,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一步的瞭解。

實踐之前,我的心裏很沒有底,深怕自己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因為我只有一年的法律學習基礎,所以生怕自己會搞砸。可是同樣想證明自己,於是我就在這種既擔心又激動的心情下迎來了實踐。

剛開始實踐時,因為沒有經驗,所以工作人員只叫我做一些簡單的工作,例如端茶送水,裝訂文件,打印資料。實踐期間我有幸與實踐單位一起參加縣裏組織的普法活動。目的是進行普法宣傳,以期用我們所學的知識,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助羣眾,為他們答疑解惑,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活動的地點是在縣政府的附近,在具體的活動進行當中,我們接待了許多來諮詢問題的人,瞭解了許多法律知識。在這一活動開展的過程中,我們不僅對法律進行了宣傳幫助了許多缺乏法律知識的市民,還使我瞭解到自己法律知識的匱乏。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給羣眾介紹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告訴他們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我覺得了解法律給別人提供法律建議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情。通過這次活動,也使我看到了只有在實踐中才能發現問題。法律不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東西,而是要運用到實踐中併發揮作用的東西。因此這次普法活動讓我們發現許多問題,在以後學習中,我們應多瞭解與法律密切相關的一些領域的信息,豐富自我。只要我努力,我相信不久的將來我也能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工作者。

可是目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普遍不高。因為當前我國大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高校的法學通論課時有限,要想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要想大幅度的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是很困難的。因此,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獲得的法律知識也是有限的。然而進行了這次社會實踐,參加了與法律有關的活動,讓我從實際中獲得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而且實際生活中獲得的法律知識比從課堂中學到的產生的效果會更好。此外多閲讀參考法律書籍。這些對我法律意識的提高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利於他們抵禦不良社會現象的影響,預防和減少犯罪,能夠更好地健康成長。必須提高大學生法制觀念,才能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才能對立法、執法和司法進行有效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早日實現。

總之,大學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對於國家的發展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大學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培養需要社會、學校、家庭共同努力,這樣才能使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得到很大的提高。通過這次實踐我瞭解到,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而隨之而來的競爭也非常嚴峻的擺在了我們的面前,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知識型人才。因為這些人才太多,而適合他們的崗位太少。時代賦予人才新的定義:不僅能夠駕馭新科技,具有創新意識,更要有將科技應用於實踐的能力。但是,再看看我們,只是被禁錮在四角高牆內,捧着書中自有黃金屋的古訓,做着日後事業有成,飛黃騰達的白日夢。我們的傳統,我們的教育制度還有我們本身使我們缺乏勇氣走出象牙塔,去接受實踐的檢驗和社會競爭的洗禮。並且我們的法律意識匱乏,不利於我們抵禦不良社會現象的影響,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犯罪。在這樣一個知識與實踐完全脱節的環境裏,我們又有什麼資本去談成才、談競爭、談事業?時代證明,歷史證明,我們的自身狀況證明:我們唯有面對社會,才能心平氣和地作出一些選擇,才能確立自己學習和生活的目標。我們無法改變社會,所以只能改變自己。這次實踐不僅給我帶來豐富的經驗,還改變了我的成才觀和人生觀,是我人生寶貴的財富。

短短的半個月的實踐很快就過去了在這短短的十幾天中我碰過壁,受過累,流過汗,但是我卻成長了,我瞭解教育不僅要教給學生知識,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們體會到做人的道理。“誠實、聰明、勤奮”,如果給現在的學生選,我相信他們一定會選擇“聰明”,他們認為現在的社會善人是做不得的;他們不懂什麼叫做競爭,不知在競爭面前要叫一個條件:“公平、公正、公開”,如果沒有這三點,就不叫競爭,叫“自私”。雖然學校沒有告訴我們這一點,可我們可以在實踐中自己領悟

其實我們的要求並不高我們需要空間;需要輕鬆的環境;需要一個屬於自己的天空。現在父母總是幫助我們安排着一切,不去考慮我們願不願意,把我們自己心中的真實想法都掩藏起來,去讓我們做自己不喜歡做的事,因此讓我們叛逆心理越來越大、厭學的學生也越來越多。因為他們找不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他們沒有明確自己的目標,所以他們的潛力沒有爆發出來。每一個人的潛能都像一個無底洞,就連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大,只有自己知道下一步要做什麼的時候,才是真正爆發實力的時候!我以前並不知道自己想要做什麼,可是經過這次實踐我瞭解到我想從事於法律有關的工作,因為我認為它很有趣。這次實踐讓我有了真的理想,這不僅是一次實踐,還是一次人生經歷,是一生寶貴的財富。我相信我永遠都不會忘了這次實踐。

法學實踐報告

實踐,就是把我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客觀實際中去,使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有用武之地。只學不實踐,那麼所學的就等於零。理論應該與實踐相結合。另一方面,實踐可為以後找工作打基礎。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我們學到一些在學校裏學不到的東西。因為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

第一次參加社會實踐,我明白大學生社會實踐是引導我們學生走出校門,走向社會,接觸社會,[蓮~山

課件]瞭解社會,投身社會的良好形式;是培養鍛鍊才幹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養性,樹立服務社會的思想的有效途徑。通過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有助於我們在校大學生更新觀念,吸收新的思想與知識。

不同的時間的社會實踐,一晃而過,卻讓我從中領悟到了很多的東西,而這些東西將讓我終生受用。社會實踐加深了我們與社會各階層人的感情,拉近了我與社會的距離,也讓自己在社會實踐中開拓了視野,增長了才幹,進一步明確了我們青年學生的成材之路與肩負的歷史使命。社會才是學習和受教育的大課堂,在那片廣闊的天地裏,我們的人生價值得到了體現,為將來更加激烈的競爭打下了更為堅實的基礎。我在實踐中得到許多的感悟!

在這次實踐中,讓我們很有感觸的一點就人際交往方面,

大家都知道社會上人際交往非常複雜,[蓮山

課~件]但是具體多麼複雜,我們想也很難説清楚,只有經歷了才能瞭解.才能有深刻的感受,大家為了工作走到一起,

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個性,要跟他(她)們處理好關係得需要許多技巧,就看你怎麼把握了.我們想説的一點就是,在交際中,既然我們不能改變一些東西,那我們就學着適應它.如果還不行,那就改變一下適應它的方法。讓我們在各自的社會實踐活動中掌握了很多東西,ZUI重要的就是使我們在待人接物、如何處理好人際關係這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同時在這些社會實踐中使我們深深體會到我們必須在工作中勤於動手慢慢琢磨,不斷學習不斷積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設法解決,實在不行可以虛心請教他人,而沒有自學能力的人遲早要被企業和社會所淘汰。

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學到一些在學校裏學不到的東西。因為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我們不只要學好學校裏所學到的知識,還要不斷從生活中,實踐中學其他知識,不斷地從各方面武裝自已,才能在競爭中突出自已,表現自已。

法學實踐報告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佈施行的,至20xx年12月4日已經整整20xx年了。我們不禁要問:憲法公佈實施20xx年了,我國公民對憲法的瞭解程度如何、對憲法的認識水平怎樣、對我國憲法的實施狀況是怎麼評價的?現將這次問卷調查的基本情況及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如下:

調查時間:20xx年11月初至12月底。

調查區域:陝西省、榆林市

調查地點:這次調查的範圍很廣泛,調查區域內的黨政軍工農學商等各種單位、火車站、汽車站、火車上、長途汽車上、公共汽車裏、廣場、公園、街頭巷尾、店鋪攤吧、鬧市鄉鎮以及鄰居家中,等等。

調查方式:調查人員親自走訪調查。

通過調查我們可以高興地瞭解到,有三分之一的被調查者能準確地知道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有近一半的被調查者知道現行憲法已經修改3次;有17%的被調查者知道依法治國是1999年寫入憲法的;超過一半的被調查者能準確地知道我國現行憲法對個體、私營經濟地位的規定。這些都表明我國公民對現行憲法的內容有一定的瞭解。

但是,有三分之一的人錯誤地選擇1954年或1993年或1999年為現行憲法的制定時間,並有四分之一的人明確表示不知道現行憲

法是哪年制定的,此外還有6人認為現行憲法是20xx年制定的、2人認為是1994年制定的、1人認為是20xx年制定的。超過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我國現行憲法修改了3次,並有近16%的人錯誤地認為現行修改了1次或2次,還有7人認為現行憲法修改了4次,認為修改了17次、7次、6次、5次的人各有1人,另有1

人只知道現行憲法修改了很多次。有近一半的人錯誤地認為依法治國是1982年或1993年或1997年寫入憲法的,並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依法治國是哪一年寫入憲法的,還有4人錯誤地認識依法治國是1989年寫入憲法的,2人認為是1954年,認為是1978年、1984年、20xx年入憲的各有1人。有近三分之一的人不知道我國在1999年已對憲法有關個體、私營經濟地位的規定作了修改,仍認為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另有近15%的人根本不知道我國憲法對個體、私營經濟地位的規定。

有趣的是,依法治國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重要內容,但知道前者的被調查者只有17%,而知道後者的則達56%。看來,目前我國公民對經濟問題的興趣和了解遠遠大於對法律問題的興趣和了解。

(一)關於對憲法功能的認識

目前在我國已有相當多的公民對憲法的功能有了正確的認識。這是值得可喜可賀的事情!

但是,仍超過17%的人認為憲法是用來規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近8%的人認為憲法是國家用來管理老百姓的,還有超過7%的人不知道憲法是作什麼用的。在調查中,甚至有

人認為憲法是用來抓人的。其實,正是出於對憲法功能的無知和誤解,所以許多人不關注憲法。在調查中,一個拒絕接受調查者冷冰冰地説:我為什麼要關心這不關我的事。看來,我們要加強對憲法控制國家權力的控權功能和保障公民權利的保權功能的宣傳力度。

(二)關於對憲法原則的認識

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第1款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上表中,我們高興地看到,高達80%的被調查者認為國家幹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給的,表明目前我國公民對人民主權原則有了比較普遍的認識。

但是,有超過7%的被調查者認為國家幹部手中的權力是黨給的,近3%的人認為是黨和人民給的,超過4%的人認為權力來源於國家機關,還有5%的人明確表示不清楚。這些表明我國仍相當一部分公民對權力的來源缺乏正確的認識,並沒有意識到自己也屬於國家的主人、權力的所有者。超過10%的人認為權力來源於黨,這與對我們黨的領導地位的認識有關。然而,黨只是人民的忠實代表,並不是權力的源泉。黨的xx大報告曾明確指出: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一切幹部都是人民的公僕……、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當然,權力也不屬於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只是權力的基本載體、直接行使者,歸根到底其權力來源於人民。

在調查中,還有被調查者認為國家幹部手中的權力是靠錢得來的,這説明在現實生活中目前我國的確存在買官賣官的腐敗現象以及公民對此的深惡痛絕。還有被調查者指出:權力屬於人民,

但間接選舉不能體現這一點、表面上是人民,實際上未有體現,這表明我國公民對人民主權原則的落實情況不滿意。的確,權力不來源於人民,權力就不可能真正屬於人民。我國應當儘快進行選舉制度的改革,以確保國家權力真正來源於人民,進而真正屬於人民。在調查中,一位被調查者還明確表示,是幹部權力太集中導致了腐敗。

但是,仍有超過14%的被調查者認為黨和國家的權力是有限的,應當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這句話不對,近12%的人清楚,表明權力制約的觀念在我國還沒有得到遍及。對於當前腐敗的ZUI主要原因,13%的人認為是幹部自身素質差,近12%的人認為是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這又説明一些傳統的觀念和認識仍在相當一部分公民心中占主導地位。

值得關注的是,許多公民雖然認同權力制約的原則和觀念,但對現實情況表示不滿和無奈。對於黨和國家的權力是有限的,應當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一個接受調查者如此説:話本身是對的,但在實際生活中沒有用。在調查中,一位個體店主氣憤地講:權大於法,法只對老百姓有用,對當官的沒用!許多人向調查人員提出了類似的問題:我們只是老百姓,怎麼能限制黨的權力?怎麼能限制國家的權力?黨和國家想幹什麼,怎麼可能受到限制?

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地位,當然黨也要受憲法管,這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自然要求。我國現行憲法也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共產黨章程也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調查結果顯示,有60%的被調查者贊同黨也受憲法管,表明我國公民已經比較普遍地認同憲法的地位。但是,有超過23%的被調查者認為憲法的地位,黨也受憲法管這句話不對。在調查中,一位被調查者用一種質疑的口氣問調查人員:不對吧!是黨的地位啊!另一位被調查者説:憲法也是黨授意制定的,當然不能管黨。更多的被調查者則認為,黨的權力應該受到憲法的限制,但現實中的情況並非如此。

(三)關於對國家機構的認識

關於我國公民在國家機構方面的憲法意識,我們主要調查了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種類、權力機關的名稱、國家領導人的任期這三個ZUI基本的憲法常識的瞭解程度。在調查中,許多被調查者表示:這些我們哪知道,又不專門學這個。國家領導人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明星,他們的命運往往與國家的命運乃至每個公民的命運聯繫在一起,按照常理,公民是關注國家領導人的。我國超過60%的公民不能準確瞭解國家領導人的任期,只能表明國家領導人的任期問題離公民太遠,也就是説,這主要是由於國家領導人的選舉屬於間接選舉而公民無權參與造成的。今後,國家的主要領導人是不是實行直接選舉,值得研究。

(四)關於對憲法實施的評價與展望

從調查數據中也可獲知,多數公民對目前我國憲法的作用還是評價不高。被調查者認為根本不起作用的佔4.90%,認為基本上不起作用的佔12.29%,認為作用不大的佔25.67%,認識有一定作用的佔1.20%,表示不清楚的佔9.59%(不清楚,本身就説明憲法對其影響不大),這幾項累加起來為53.65%。也就是説,超過一半的被調查者對我國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作用評價不高。在調查中,一個被調查者説:憲法的效力在現實生活中基本看不見,對老百姓來説是空的。這種對憲法作用的評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為什麼在總體上我國公民對憲法實施所起作用的評價不高?在調查中,一個私營企業主講:這裏只有土政策,不少收費規定都沒有國務院批文,我仍要交錢,憲法哪管得了那麼多!一位工人説:每天十幾時工作,到家就睡覺,這種生活方式哪裏用得着憲法,我們目前是解決温飽,再創家電時代,法律時代還有一段距離。其實,他們所説的亂收費和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正是憲法應當管的問題。由此看來,目前我國憲法遠離公民生活並不能直接保障公民權利,就是公民對憲法實施評價不高的主要原因。看來,目前我國許多公民對法院直接依據憲法審判案件存在誤解,誤以為法院適用憲法是為了處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其實,從世界範圍來看,法院直接依據憲法審判案件主要是為了處理違憲案件,進行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是世界上ZUI普遍ZUI有效的違憲審查模式,也是保障憲法實施並充分發揮作用的ZUI成功方式。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有60多個國家通過普通法院在審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時直接依據憲法對涉及違憲的法律進行審查,有70多個國家設有專門的憲法法院專門負責適用憲法處理違憲案件。顯然,法院直接依據憲法審判案件進行違憲審查,即違憲審查司法化是一種世界潮流。我國應當儘快憲法訴訟制度,讓法院直接適用憲法處理違憲案件,實行違憲審查的司法化。

憲法意識是人們對憲法現象的心理活動。一國公民的憲法意識直接關係到一國憲法文化的形成,而在一個國家廣大公民中占主導地位的憲法文化往往決定着一個國家憲法的命運。一般地,公民憲法意識差,憲法文化層次就低,憲法的制定及其實際運行狀況就差,憲政程度也就低;公民的憲法意識好,憲法文化層次就高,憲法的制定及其實際運行狀況就好,憲政程度也就高。調查結果表明,目前我國公民的憲法意識還不夠理想,由此看來,我國的憲政建設是任重而道遠。為此,我國必須大力提高公民的憲法意識。

我們要加強憲法的宣傳,推動公民憲法意識的提高。正如xx同志20xx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佈施行20週年大會上講話所指出的:必須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要在全社會廣泛宣傳憲法,讓憲法家喻户曉、深入人心,使廣大人民羣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

我們要加強憲法制度的建設,促進公民憲法意識的提高。憲法意識影響憲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但憲法制度對憲法意識又有反作用,憲法制度的創立和實施能帶動憲法意識的形成和提高。我們要加快建立憲法訴訟等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的制度以及憲法節、國家領導人就職宣誓效忠憲法等制度,通過憲法制度的創新和實踐來促進公民憲法意識的提高。憲法理論是憲法意識形成和發展的源泉,公民憲法意識的提高需要先進的憲法理論指導。在大力提高我國公民憲法意識的過程中,憲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加強憲法意識的理論研究,為我國公民憲法意識的更新和發展提供取之不盡的源泉和營養,引導我國公民的憲法意識朝着憲政的方向發展。

法學實踐報告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歎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為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台;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於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為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裏,我學到了許多學校裏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於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代理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諮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係、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係方面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係,往往大於純法律關係。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係、同事關係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説,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説,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係。一支超強戰鬥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後勤保障,一個要叱吒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係和穩定的親友關係。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於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後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託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係,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鵰,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係。世上沒有永恆的敵人,也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裏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係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係之一。律師在我們這裏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於自己所在事務所裏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裏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代理。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所裏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裏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麼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係。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於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於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係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説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裏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並設計好解決方案。(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敍夾議,以聊天的形式蒐集最有價值的線索。(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係。從工作性質上來説,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儘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衝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繫在了一起。對於一個案件來説,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説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先禮後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係。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後遺症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於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並不太紮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於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於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麼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裏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衝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麼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説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麼知道他的案子屬於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麼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後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於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範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幹些什麼?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説還審理什麼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繫,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佈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於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裏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他因故借給村國小一筆款,後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覆是村國小沒有帳户,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説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麼,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麼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裏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裏都有離婚案件,什麼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説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係。《婚姻法》第8條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後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後的情況。)對於解除同居關係,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於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的標誌和法律程序。登記後,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係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後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3)夫妻生活多年。這種離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義上的離婚,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詳細。最明確的規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然還有其他法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4、法律文書的寫作

(1)寫作態度問題。

在學校裏雖然我認真學習過一學期的法律文書寫作課程,也練習過許多文書的寫作,但對我今天在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幾乎沒多少幫助。原因有二:其一,學校講授和練習的法律文書寫作集中於公、檢、法各職能部門的文書類型,雖然對律師所用文書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帶過而已,似乎沒怎麼重視這塊,而且所講內容均跟刑事訴訟有關。也許我們老師認為我們最多隻能進入國家職能部門,當不了律師吧!第二,法律風險的要求不同。在學校裏看着案例寫文書,當然寫的好了得的分數自然高,可幾乎沒怎麼考慮法律風險問題,寫錯了大不了少得點分數而已,不會有什麼責任問題。而在所裏寫東西就大不一樣了,無論是格式上還是內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筆。格式體現一位律師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出現瑕疵將會導致當事人、法官對律師產生不稱職的影響;內容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發生紕漏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那就不僅僅是律師的聲譽問題,而是當事人會不會追究你法律責任的問題。

到事務所後,李老師和楊律師為我提供了大量書寫各種法律文書的機會,使我很快學會了許多常見法律文書的寫作技巧。就寫作這一點,使我既愛又恨。給我寫作的機會是鍛鍊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務都不是那麼容易完成,甚至我從未見過或是聽過的文書也要試着寫。我總不能説我不會寫吧,畢竟還在大學裏呆了兩年,不會寫就不該到這地方來。既然來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這種“不會寫”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結果總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實踐中我也是這麼做的,李老師和楊律師在大體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對細節進行指導、對技巧進行點撥,對我寫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寫作技能問題。

在律師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服務中,書寫法律文書是一項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均有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師法律專業素質的一個重要尺度。在我認為律師寫作文書的技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佔有資料和事實,注意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現實中發生的許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無法預測的。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完整的、甚至是創造性的表達出來。要是沒有充分表達,或者錯誤表達了當事人意圖和目的的法律文書,不論寫的多麼完美,也同樣是南轅北轍,毫不可取,甚至還要給律師本人招惹麻煩。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頒佈過關於法律文書格式的規範,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師閉門造車,自創一套,否則不僅會帶來程序上的麻煩,甚至導致你寫的東西無效,成為廢紙一堆。另外,在書寫上要注意相應得要求,塗改之處一定要當事人摁印確認。

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係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5、其他問題:

鑑於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還有對許多問題的看法或感觸等下次我再總結了,但提綱我大致列一下:

(1)關於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諮詢;

(2)公安機關經常成為諮詢者意圖起訴對象的原因;

(3)犯罪低齡化的原因及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4)當前基層司法機關是如何保證程序合法的。

三、後記

在學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於學習的學生。

在家裏,我是一個尊敬長輩、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裏,我是一個怎樣的人呢?該成為怎樣的人?我思索過,但無法回答。

人生充滿了酸甜苦辣,成功與失敗,歡樂與痛苦。即便如此,每個人也都應該在不同的舞台上去盡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論是否有觀眾在喝彩或詛咒。因此,我也強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並不擅長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戲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觀眾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給觀眾留下美好的回憶,但我期盼自己沒給大家帶來痛苦與不便。

最後,向你們各位獻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順利,身體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滴水之恩自當湧泉相報!

法學實踐報告

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1月15日,我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畢業實習。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四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在實習期間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完成所裏律師交付的工作。在所裏律師們的指導下,我開始熟悉這個行業,對律師事務所運作的程序和法律實踐有了一定的認識和體會,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另外,**律師事務所的理念和與隊友間的相互扶持使我對團隊合作的意義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走進律所

**律師事務所位於**中級人民法院對面,雖然規模不大,但是運作與管理上卻是井井有條的。實習第一天,我依照約定時間到達**律師事務所,一個很親切的內勤姐姐接待了我和另外4個實習生,在她的引領下,我們參觀了**所,對所裏的辦公區域劃分、辦公設備的使用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也在內勤姐姐的介紹下認識了所裏大部分的律師。之後,內勤姐姐帶我們到了各自接下來的“據點”“拜師”,我拜見的師傅是所裏資歷最深的律師胥主任。胥主任是個很和藹的中年律師,辦案經驗和人生閲歷都很豐富,在這3個月的實習中教給了我很多實踐經驗,讓我受益匪淺。

二、實習內容

此次在**所的實習,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打印、複印資料,打孔、裝訂文件。

這項工作是我到**以後做的第一項工作,由於之前在法院實習時也較多地接觸了這項工作,因此打印機、複印機、打孔機的使用都比較熟練,工作效率頗高。

2、送取文件。

將文書原件送去當事人處蓋章,取回,再送去法院,或者取案件的相關資料。這項工作比較枯燥乏味,但是在送取了3個月文件之後,我充分地熟悉了這個城市的公交線路,也算是一點小小的收穫吧。

3、文件歸檔。

文件歸檔是實習生的必做工作之一。做文件歸檔,只要循着辦案程序的思路,理清大致框架,就可以較輕易地做好。而辦案程序的思路無非是:律師函——準備起訴材料(包括授權委託書、證據清單、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等)——法院判決書——(若判決得不到有效履行)申請執行書(當中還可涉及到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財產保全申請擔保書)。所以在歸檔的過程當中,需要的更多是耐心和細心。

實習的前期,我與同期前來的實習生一起整理了大量檔案,全部排序、製作目錄、入檔、裝訂。這些工作雖然瑣碎重複,但卻使我熟悉了律師辦案的程序和相應的司法程序,也一定程度上鍛鍊了自己的耐心和細心。

4、查找資料。

説到查找資料,其實對我們每一個大學生來講都不陌生。因為在學校時每做一篇論文都要做資料查找,google、baidu、圖書館、期刊網等都是資料的來源。類似的,實習期間我在律所所做的資料查找主要是通過網絡、電話的方式,幫助律師蒐集案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部門的具體規定。

初做這項工作時,由於缺乏經驗、沒有掌握正確的方法,蒐集到的資料既不全面詳細也不夠新,而且效率低下。在請教律助後,我初步瞭解了資料查詢的步驟、範圍和技巧,再蒐集資料時,效率就高了很多。

關於資料查找的步驟:先是有針對性地對背景材料進行收集和分析,以歸納出查找主題,這一步驟已經由我的指導律師做好;查找完信息後就應摘錄要點並做批註;最後是以文件夾的形式分類保存。資料查找的範圍包括:背景資料;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政府文件;相關學者論著;具體案例中律師的做法和法院的看法等。

資料查找是我比較喜歡的一項工作,因為在工作的過程中可以瞭解各種不同的法律規定、相關案例以及相關的學術理論,並且可以同律師討論案件情況。而且這項工作對鍛鍊信息蒐集、整理能力很有幫助。而信息蒐集與整理能力在法律實務與學術研究上都是十分重要的。

5、翻譯。

翻譯,包括英譯漢與漢譯英。翻譯的內容有法律條文、合同書以及一些公司的內部規定。這項工作是我在此次實習中遇到的一個難點,雖然所裏需要翻譯的文件並不是很多,但是這些文件的內容卻紛繁複雜,在翻譯時又特別強調專業性。因此,翻譯工作的難度可想而知。作為實習生,我翻譯的文本一般都會由律師核准一遍,然後提出修改意見或直接進行修改,之後再把最終版本發給客户。在翻譯英文材料的過程中,我深刻地瞭解到自己的英語水平是多麼的無法滿足實際運用的需要,以至於大部分專業的法律詞彙都無法準確的翻譯。在以後的學習中,我想應該把法律英語作為一個重點來學習,以適應實際應用的需要。

6、起草法律文書。

起草法律文書是我3個月實習生涯中一項比較重要的工作,當然我撰寫的法律文書通常並不會真正被應用,這項工作對我來説實際上只是一種練習。雖然在學校學習過司法文書寫作,在律師實務與公證的課上也學習過各種常見的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終究只是紙上談兵,到了實際應用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其實並不懂得怎樣去寫好法律文書。一份高質量的法律文書需要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對相關法律知識的運用、配合才能寫成功。在撰寫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我明顯感到自己知識的匱乏和經驗的缺失。説實話,真的很後悔當初沒有認認真真地學習法律文書的寫作。好在我的指導律師胥主任給予了我悉心的指導,讓我領悟到了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注意事項和相關技巧。

通過對法律文書寫作的學習和練習,我認為要寫好法律文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在下筆之前首先應該佔有資料和事實,加強與當事人的交流和溝通,不能自以為是。當然,也不能一味的依從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還要融入自己的見解和知識,發揮本人的聰明才智,用法律的語言將當事人的意志和願望完整的、創造性的表達出來。

第二,在書寫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頒佈過關於法律文書格式的規範,律師在書寫時一定要參照,特別是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呈送的訴訟文書和正式的合同協議、遺囑等一定要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第三,在文書內容上,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在進行法律文書寫作之前首先應該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確認,認真研究案件事實情況,對涉案的法律關係仔細分析和定性。在內容上努力做到準確、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經得起推敲和考驗。切忌事實表達錯誤、法律運用錯誤或有重大缺陷。同時要求主題明確,法律邏輯清晰,表達簡練流暢。

總的來講,起草法律文書是一項含金量比較高的工作,既鍛鍊頭腦,又鍛鍊文筆。通過起草法律文書這項工作,我的寫作能力、邏輯思考能力、綜合運用資料的能力以及法律適用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7、觀摩庭審。

與去年的認識實習不同,在這次實習中我並沒有很多的觀摩庭審,只是在指導律師的建議下有針對性的觀摩了2次庭審,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各一次。通過觀摩庭審,我細緻瞭解了庭審的各個環節,學習到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認真觀摩了律師舉證、辯論等全過程,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

8、其他工作,包括跟隨律師外出調查取證、會見客户、處理各種電子表格、收發傳真、寄取郵件、登記退信等等。

三、實習心得

在歷時3個月的實習期間,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在實踐中鞏固了自己的專業知識,鍛鍊瞭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對專業術語、程序都有了更進一步的掌握。實習不僅使我在專業知識方面受益匪淺,在其他方面也獲益良多。比如在為律師整理準備材料時,我學會了如何使用複印機和傳真機;在接待尋求法律援助的訪客來電時,我學會了禮貌地待人接物;在與同期的實習生一同完成翻譯、文件歸檔的工作時,我學會了團隊協作、揚長避短。

總的來説,這次實習讓我收穫頗豐,既增加了對行業的瞭解,尤其是工作方法、技巧方面,同時又鍛鍊了與人溝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短暫的實習使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時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而實習恰恰使我認識到了一些課程的價值,尤其是那些曾經被自己忽視的課程。

時間過得真快,我還沒有“清醒”過來,實習的生活就不得不結束了。由於時間短、專業知識不紮實、經驗不足等,使我對這次實習留下了一些遺憾和困惑。可能正因為有這些遺憾和困惑,我以後的日子才會更精彩,我將本着“學高身正、明德睿智、剛正堅卓”的構想和精神前進,打造一片屬於自己的空間。

最後,我要衷心感謝**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老師們給了我成長的空間,我的指導律師胥主任教給了我許多為人處世的道理。在今後的學習中我將更加努力,爭取成為一名真正的法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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