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自查報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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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自查報告 篇1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於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税納税評估工作。納税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税法有關規定,其中自查重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後的餘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税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税收法律法
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税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函第875號)。
2、不徵税收入:
(1)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徵税收入不得填報為免税收入;
(3)不徵税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徵税收入(即使作為應税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規定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為不徵税收入;
(6)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僅限於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通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為不徵税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不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做全額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税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税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151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87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828號)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為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
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79號)第三、四、八條對於投資收益税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髮放對象為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
(6)對於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税收上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税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42號)(該文件中與税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規為準)。
2、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
(1)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能超過税法允許扣除的限額;
(2)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必須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第三條規定;
(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對象應為企業職工;
(4)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不應包括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支出費用;
(5)企業以前按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上述福利費餘額;
(6)企業以前結餘的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7)對於軟件生產企業全額税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須能夠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支出。
政策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42號)(該文件與税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税法為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税函98號)第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執行中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2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1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税務總局科學技術部商務部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63號)。
3、利息支出:
(1)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須進行納税調整;
(2)企業向無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扣除;
(3)企業的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須按規定作納税調整;
(4)企業已計提但確實無法償付的利息支出,須按税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税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浪子注:此處可否推定為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為支付的符合扣除標準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標準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121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777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税函312號)。
4、資產損失: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須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方能扣除的範圍的,須取得税務機關的批覆文件;
(2)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須作納税調整;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須作納税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57號);
《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88號);
《國家税務總
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772號。
5、其他費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不得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5)不得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税收優惠。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進行税前扣除。
(7)計提的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須進行納税調整。
(8)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款專用收據》在規定的比例內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符合財税160號、京財税542號文件有關規定,並取得文件規定的有關公益性捐贈票據。
四、税收優惠方面:
享受税收優惠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重點自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見本提綱“成本費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1月1日前(不含)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尚未進行税務處理的,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3、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策銜接須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第五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成本對象)開工前或已向税務機關備案的開發項目(成本對象)發生改變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第六
條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1月1日前已開工未完工的,應向主管税務機關補報《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5、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土地預算成本情況表》。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税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台帳,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税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税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税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應符合國税函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納税人應全面自查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情況,不侷限於本提綱中的內容。請您在自查報告中詳細説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按規定時間將自查報告報送主管税務所。本次自查主要針對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如果自查中發現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報問題,請在自查報告中單獨説明。自查報告須加蓋公章,自查中沒發現問題的,要在自查報
告中明確説明。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税收管理員聯繫。
所得税自查報告 篇2
我企業在20xx(税款所屬期為20xx年1月至20xx年xx月)年期間,按月進行了個税申報,現對於地税的疑問進行自查。
1、根據地税納税評估分析得出,我企業20xx年個人所得税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不一致,差異x元,現經自查,有部份員工沒有按照相關税法及法規進行申報,有漏報的現象存在。原因:
①因我企業會計人員調動,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職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税法及相關規定認識淺薄,有漏報人員的現象,漏報新入職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工資薪金合計:x元。
②因税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給我企業出20xx年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監證報告時,錯誤的把部份成本記入了工資薪金所得,導致工資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證實,税務師事務所可提供相關證明)。
2、除以上三個因素造成差異外,其餘一切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税申報,並沒有存在福利費的發放及其他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所得,同時,工資表上所列出的員工全屬本企業員工,並無虛列印象。
3、我企業會計相關人員在賬務上處理不到位,給地税局帶來困擾,以後會按排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會計知識及相關法規的培訓,並要求事務所出“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監證報告”的數據一定要按實申報,並準確、清晰的反映企業的所得,合法計税申報。我企業辦税人員以後一定會謹遵相關法規,配合地税的涉税事項辦理,並定按其要求做好相關納税申報的工作。
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1、企業基本情況
2、近3年的收入,應納税額,已納税額,(要列明税種)
3、自查結果,有無問題,何種問題
4、處理措施,調整方式
5、結尾(我公司今後..............做一個..........納税人。
國税提綱就54條,也是這麼寫,不用按提綱逐條的分析和列明,分兩大塊寫就行,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主要是寫如果哪方面發現了問題,着重寫一些問題發生原因,怎樣處理之類的,沒有問題的就可以概括為未發現其他問題等。
所得税自查報告 篇3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税務局:
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納税人名稱:武漢德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税務登記號:,經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羅仁德,註冊資金:300萬元,經營地址:武漢高科醫療器械園(武漢市東湖高新開發區高新大道818號)B區9號樓A單元5樓,主營:光機電一體化、高頻激光、醫療器械、計算機技術開發研製、技術服務;開發產品的銷售、醫療器械、家用電器零售。
我公司於20xx年對我公司20xx年1月-12月所得税進行了自查,清查的情況彙報如下:
一、20xx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029,914.56元,營業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間費用202,205.03元,營業利潤5,150.58元,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為515.06元。
20xx年全年應納所得税額515.06元,當年已繳515.06元,已繳清。
二、自查後發現問題:
自查發現,20xx年管理費用應調減10,751.70元,其中差旅費調減6,842.20元,業務招待費調減3,909.50元,調整後20xx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029,914.56元,營業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間費用191,453.33元,營業利潤15,902.28元,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為1,791.94元。
20xx年全年實際應納所得税額1,791.94元,當年已繳515.06元,次年1月已補繳1276.88元。
三、我公司於20xx年2月前將應補繳的`所得税已經全部繳清。
所得税自查報告 篇4
1、我單位已(未)按規定按月進行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有(無)漏報人員或少報收入的現象。(漏報××人,少報××人。)
2、明細申報數據中納税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填報正確(有誤)。(錯誤的信息具體是)
3、xx年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有(沒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已及時更改(基礎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屬期為xx年xx月至xx年11月)個人所得税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屬期為xx年xx月至xx年11月)單位發放收入總人次××人(每月發放收入人數之和),已申報總人次××人(每月申報人數之和)。
6、我單位已知道要於20xx年1月1日至1月xx日之間申報xx年度印花税。
7、我單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間向管理員報送《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綜合申報表》(申報期為xx年度1月到xx月)
8、我單位已知道到地税局辦理涉税事宜時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除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辦税人員以外其他本單位員工一律由單位出具委託授權書或單位介紹信(必須有首席代表或財務負責人籤)有效身份證件,並由單位負責人籤加蓋公章,同時提供辦事人員身份證明覆印件。
所得税自查報告 篇5
根據《公司法》及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已於年月日召開的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併成立清算組與年月日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將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一、清算組成員情況。
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組成,其中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情況。
清算組於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於年月日在報紙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
三、公司財產情況。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準日,公司資產總額元,其中,淨資產元,負債總額元。
四、公司財產構成情況。
(應以“財產清單”的形式羅列公司財產名稱、數量、價值,存放地點;銀行存款應註明開户銀行及銀行賬户)
五、公司債權、債務情況。
1、債權的清收情況:(包括債權的具體種類及金額,是否已清收等情況)債權已清收完畢。
2、債務的清償情況:(包括債務的具體種類及金額,是否已清償等情況)債務已清償完畢。
六、公司剩餘財產的的分配情況。
公司剩餘財產由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已分配完畢。
七、公司的會計憑證、賬冊等會計資料的保存情況。
公司的會計憑證、賬冊等會計資料由負責保存。
八、其他有關事項説明。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並辦理完畢税務註銷,公司已全部清償。
1、企業基本情況
2、近3年的收入,應納税額,已納税額,(要列明税種)
3、自查結果,有無問題,何種問題
4、處理措施,調整方式
5、結尾(我公司今後……做一個……納税人,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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